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ULDV-114-司促-609-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