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賴柏勳即宏昇環保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陸佰參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89,937元 113年11月24日 5.97%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7,515元 113年11月24日 5.97%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696,659元 113年9月5日 6.1%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298,527元 113年9月5日 6.1%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510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