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43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巿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淳貿
住○○市○○區○○○路○段00○0號4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怡唐即馮志潔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財產所得
、有無保險契約),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有債務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3543-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