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魯采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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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魯采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魯采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1月07日止累計181,463元正未給付,其中175, 575元為消費款;4,68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7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575元 魯采倢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2025-01-20

TCDV-114-司促-1876-202501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16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債 務 人 魯采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5316-2024121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魯采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壹仟參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35-202412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16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魯采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具有受任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印文之金融管理顧 問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04

TCDV-113-司促-35316-20241204-1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23號 聲 請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魯采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其中之貳萬零伍佰陸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30

PCDV-113-司票-12823-202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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