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王寶琴
吳書瑜
吳國勲
相 對 人 黃千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抗字第
五二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
度抗字第52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
以其業與相對人和解,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