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黃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29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73元,及其中新臺幣10,213元自
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57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3-雄小-2535-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