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馨
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律師(已解除委任)
吳佩珊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3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林朋助律師」之記載,應更
正為「林朋助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未予載明原選任辯護人
林朋助律師已解除委任」之誤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PTDM-114-金簡-82-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