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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黃文銓 被 告 李純綺 張合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下稱司促卷) 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 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 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司促卷第7頁) ,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12日(見 司促卷第5頁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740元(計算式參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8萬元) 1 利息 78萬元 110年12月9日 114年1月12日 (3+35/365) 5% 12萬739.73元 小計 12萬739.73元 合計 90萬740元

2025-03-17

TCDV-114-補-658-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黃文銓 債 務 人 李純綺 債 務 人 張合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1569-20250212-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黃文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純綺、張合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等簽發本票金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16

TCDV-114-司促-1569-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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