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朋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1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黃朋山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共二罪,均處有期
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朋山明知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
陸地區,竟仍與附表所示之蔡哲瑋等人(其餘如附表所示之
人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黃朋山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常勝8號」(船舶編號:861135)
自用小船,搭載附表所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
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共2次。旋於附表所示時間,返航附
表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㈡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福建金門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黃朋山於警詢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出海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禁限制水域在哪等語。
㈡惟查,被告前於110年12月14日19時許,駕駛舶舶未經許可航
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1
11年10月1日17時許,駕駛舶舶航行至金門禁限制水域線外
,於近東碇島東北方之平台,接駁乾燥香菇共406.07公斤及
多肉植物、觀葉植物、球莖植物後,夾藏於船上密艙,輸入
金門地區之行為,遭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本院1
11年度城簡字第35號判決及112年度城交簡字第32號判決在
卷可參(見偵卷第49至71頁),可見其對於船行水域有一定
程度之認知,是其所辯顯不可採。此外,復有中華民國小船
執照、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雷達航跡圖
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1項、第80條第1項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㈡被告本件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與另案被告即附表所示之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基於釣魚及教學之
動機、目的,搭乘上開船舶,擅自進入大陸地區,有害我國
邊防之管理之違反義務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2.雖於警詢時
否認犯行,極力提出對己有利之辯解,然此係為其正當權利
之合法行使,難謂其犯後態度不佳;3.暨自陳之智識程度、
工作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
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
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
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
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
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1 黃朋山 蔡哲瑋 李承諺 楊政寰 112年1月1日 17時17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1月1日 19時14分許 大伯嶼東南方1.2浬海域 112年1月1日20時24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2 黃朋山 蔡哲瑋 李承諺 楊政寰 蔡少睿 112年1月6日 20時1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1月6日 21時33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1月6日22時28分許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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