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立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立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