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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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裕玲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304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05

MLDV-114-司促-1279-20250305-1

司執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 申報人 即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申報人就債務人黃裕玲執行更生事件,請求申報債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申報金額逾新臺幣275,633元者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 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 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1項所定期 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 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 由法院以裁定駁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3條第1、4、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裁定 諭知債務人黃裕玲自113年8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院已於同年8月22日依法公告並載明「債權人應於113年 9月4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於113 年9月24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公告並載明未申報將生 失權效果,此公告不僅依法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資訊網路、 及債務人住所地所在之區公所,且申報人亦已於113年8月27 日受送達,此有本院公告函、公所函、送達證書附卷可資。 三、是本件公告已發生送達效力,申報人亦已收受公告,然申報 人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僅向本院陳報一筆加計利息共計275, 600元之機車貸款債權,故於113年10月1日公告債權表記載 其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75,600元,先此敘明;而申報人 後於113年10月9日(本院收狀日為同年月14日)另行陳報一 筆汽車貸款債權共計739,128元,並增加原申報債權之強制 執行費用和程序費用與利息,請求更正等節。就原債權利息 部分經本院計算無誤,故業於113年10月25日更正債權表並 公告。至申報人其餘申報之債權顯已逾越本院所定申報、補 報債權期間,上開規定,乃債權人申、補報債權應遵循之期 間,屬於強行規定事項,不論本件申報人逾期申報債權之原 因為何,於逾申、補報債權期間後始陳報之債權,依前開規 定,不得加入本院編造之債權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

2024-11-08

CYDV-113-司執消債更-117-20241108-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裕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78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7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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