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85號
原 告 黃豊成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9日北市裁催字第22-CU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TPTA-113-交-3985-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