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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婷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洪春培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陳一鳴 劉明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邱淑敏 吳信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王柏硯律師 被 告 洪岳廷 陳桂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顏志龍 曾慶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170、20893號、111年度偵續緝字第2號)及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11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洪春培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陳一鳴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劉明奇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邱淑敏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吳信杰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岳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暨接受肆小 時之法治教育。 陳桂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顏志龍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曾慶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參萬元。 陳瑋婷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瑋婷前曾經營批發零售業;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分別曾係 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商業之各該登記負責人,洪春培、 陳瑋婷並各如附表二編號2、4至5所示商業之實際負責人, 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曾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名義與臺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 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香港商台灣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而申請刷卡設備,約定信 用卡持卡人得以信用卡支付在特約商店消費之款項。詎其等 均知悉非持卡人實際消費即不得接受以信用卡簽帳融資,再 製作簽帳單據以請求撥付款項後經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求 墊款,藉此向發卡機構取得資金,竟與同無消費真意之陳慧 如、周玉惠(所涉部分均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先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或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 1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約定分潤方式,並由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交付或提供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使用 之刷卡機等物品供陳瑋婷、洪春培統籌運用,另由陳瑋婷、 洪春培向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所示商業不知情之負責人借用 刷卡機,先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灣某處,以各該刷卡 機持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 之信用卡過刷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而製作無交易事實之簽帳 單會計憑證,嗣再將不實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之資料,透過 電子簽帳端末機傳送之方式,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結 算後,發卡銀行因誤認確有消費之事實,如數代墊刷卡費用 與收單銀行,收單銀行扣除以刷卡總額計算之手續費後,再 將剩餘款項撥入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指定之受款帳戶,足生 損害於發卡銀行撥款之正確性,並致使發卡銀行遭受呆帳風 險。嗣陳瑋婷與陳慧如、周玉惠因繳付信用卡費用事宜有所 爭執,陳慧如、周玉惠申告處理,始悉上開各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移送及陳慧如向同署檢察官告發偵查起訴,暨周玉惠向 同署檢察官告發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以下合 稱被告10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均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陳述及其作成時之情況均尚無違法取得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作為證據應係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各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 芳、顏志龍、曾慶和坦承不諱(見偵2170卷一第85至92頁、 金訴949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113、183頁、卷二第319至35 9頁、卷三第204至205頁、卷六第257至258頁),上揭如附 表三編號1至44、51至156、174至180所示各犯罪事實,則據 被告洪春培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13、183、卷六第257 至258頁),並有證人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證人陳瑋 婷之員工劉思敏、黃郁琇、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商業 負責人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 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約定資 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6至233 頁),已足認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 龍、曾慶和及被告洪春培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訊據被告洪春培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三編號45至50所示各犯 罪事實,被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矢口否認有何上 開各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洪春培辯稱:伊不認識邱淑敏,這部分伊沒有參與,用 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刷卡機刷卡部分不是伊做的,伊也沒有支 付這部分的刷卡金額給陳瑋婷及邱淑敏等語。  ⒉被告劉明奇辯稱:宜慶商行是伊開的也是伊經營的,但伊把 店裡事務都交給店長陳瑋婷處理,陳瑋婷跟伊是合夥關係, 因伊要照顧爸爸、自己也有工作,所以沒有空經營這家店, 伊不知道陳瑋婷有用宜慶商行的刷卡機換現金的行為,每個 月宜慶商行的營業額扣掉房租、水電等費用後如有盈餘,伊 才會分到紅利等語。  ⒊被告邱淑敏辯稱:原本是伊自己經營琦美生活用品館,後來 陳瑋婷說可以善用企業貸款,要幫伊衝業績跟銀行借錢來交 易房屋,陳瑋婷用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名義去銷售她的菸酒, 讓琦美生活用品館的401表銷售額變高,讓營業額比原本還 要多,這樣子就可以跟銀行申請貸款,伊都交給陳瑋婷處理 經營,伊只知道陳瑋婷將銷售菸酒的發票開在琦美生活用品 館的名義下,刷卡的部分伊都不知道,後來陳瑋婷說她的生 意做很大又說要開好鄰居商行來避稅,拜託伊借用名義給她 經營的,陳瑋婷說要避稅,還說她的信用沒辦法開,其餘經 營狀況就跟琦美生活用品館一樣,都是陳瑋婷在經營,好鄰 居商行的刷卡部分伊也不知等語。  ⒋被告吳信杰辯稱:鴻浚商行是陳瑋婷用伊的名義開的店,是 陳瑋婷找伊投資菸酒生意,說要先開店做給伊看,說她做的 菸酒生意會賺錢,伊那時沒有想太多,就讓陳瑋婷用伊的名 義開店,後來伊聽陳瑋婷說她生意做很大,她邀約伊投資伊 就出錢,陳瑋婷每個月會固定給伊紅利,鴻浚商行的刷卡機 也都是陳瑋婷在處理,伊並不知情,伊只有出錢,洪春培是 朋友介紹伊認識的,伊跟洪春培只是單純認識,伊不知道他 有做任何刷卡換現金的事情,洪春培介紹陳瑋婷給伊認識, 洪春培說陳瑋婷生意做得很好,伊認為自己是被陳瑋婷騙的 ,伊也有提告她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10人曾各自經營前開批發零售業或任各該商業之登記或 實際負責人,且均曾與各該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 而申請刷卡設備,各該特約商店負責人並交付或提供向各該 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刷卡機等物品供被告陳瑋婷、洪春培使 用,嗣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即以各該刷卡機持陳慧如、陳一 鳴或周玉惠授權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之信用卡過刷 如附表三所示金額,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均未實際交易 消費等各節,均為被告洪春培、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所 不爭執,並有證人陳一鳴、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劉思 敏、黃郁琇、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 卷六第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 約定資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 6至233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⒉被告洪春培曾自雅合公司、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 鴻浚商行、宜慶商行提領大量現金並轉存至雅合、義慶商行   、宜慶商行、陳洺泓之帳戶,同案被告劉思敏、黃郁琇亦曾 自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申設之金融帳戶提領大量現 金,有各該交易明細、取款條、現金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 等在卷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286至315頁),足徵被告洪春 培確有統籌運用琦美生活用品館之資金及持用琦美生活用品 館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是被告洪春培所涉此部分犯行,堪 以認定;被告洪春培辯稱自己與琦美生活用品館無涉,顯係 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⒊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均知悉陳瑋婷無刷卡實際消費 之真意而仍為前開刷卡行為,業據證人陳瑋婷於偵訊時證述 明確(見偵2170卷四第292至296頁),參以①被告邱淑敏係 為衝高營業額、貸款或避稅而交付刷卡機,顯已無經營各該 商行之真意,業據被告邱淑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127至128頁),②被告吳信杰與陳瑋婷間非如 一般投資經營商業情形係以實際經營所得扣除成本後獲利約 定分潤,而係約定以特約商店之銷售額百分之3作為被告吳 信杰之所得,亦據被告吳信杰於調詢時自承在卷(見偵2170 卷三第17頁),並有回款金額對帳資料等件在卷可查(見偵 2170卷四第95至137頁),③被告劉明奇一直係另以打零工維 生,對於宜慶商行之經營情形毫不熟悉,有被告劉明奇於調 詢時之供述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17至21頁),衡情被告劉 明奇應無不能自行經營而須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經營宜慶商 行之狀況,況縱使被告劉明奇係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處理事 務,衡情應無可能全然無法提出任何指示陳瑋婷如何進銷貨 之相關紀錄,卻始終未能提出,上開各節均堪佐證人陳瑋婷 前開所述內容為真實;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辯稱不 知悉無刷卡實際消費等詞,均非可信。  ⒋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非僅 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 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 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信用卡之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先以 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帳,再依 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係一種信用憑 證,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 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又一般使用信用卡消 費無須支付利息,如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則須 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甚而 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是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而以信用卡簽 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接受帳單交易 之相關規定外,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準 此信用卡之持卡人及特約商店為假消費之刷卡行為,於刷卡 之際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88號等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洪春培、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明知無刷卡實 際消費之交易仍參與前開各該刷卡行為,自係與無消費真意 之信用卡持卡人陳一鳴、陳慧如或周玉惠配合製作無交易事 實之簽帳單,共同詐欺各該發卡銀行請求交付墊款。另陳慧 如、周玉惠均知悉其等無實際消費仍提供他人刷用信用卡, 業據證人陳慧如、周玉惠於偵訊時自承在卷(見偵續卷一第 70頁、他935卷第267頁),自均分別係與被告10人共同為上 開各犯行;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陳慧如、周玉惠均係 被害人而非共同正犯,尚有未洽,爰予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所為上開各犯行均堪認 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10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未據實製作 簽帳單此一會計憑證,所為自均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因其 此部分所為係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故毋 庸另論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908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涉案被告欄所示各該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10人與涉各犯 行之各該涉案被告或信用卡持卡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10人就各該所涉附表三編號6、48、49、51、62、65至68 、70至73、78至79、88、91、150、155、179所為於同一日 以同一特約商店之刷卡機刷用同一信用卡之各舉止,係於相 近時間、在相同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之法益同 一,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又被告10人各 該所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部分之 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詐 欺為目的,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至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180所為各該刷卡行為 係於不同時間以不同特約商店之刷卡機持用不同信用卡為之 者,犯罪時間已得明確區隔,犯罪方式亦可顯然辨別,且涉 及侵害不同之法益,顯係被告基於分起之犯意所為,行為互 殊,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仍認被告10人此等所為仍應 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有未洽。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 陳慧如、周玉惠係被害人,從而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 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就各該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 未洽,業如前述;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 中告知其等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六第180至185、343至3 44頁),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另被告洪春培固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而有於107年間經 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被告劉明奇則曾因妨害風化 等案件而有於103年間經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惟 公訴意旨未就被告洪春培、劉明奇(就附表三編號18至28所 示部分)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本案自不能逕論以刑法第47條第1項所指累犯 或依該規定加重其刑,爰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 衡酌被告洪春培、劉明奇之前揭素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10人各自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本案各犯行,所 為造成如附表三所示發卡銀行損失前揭財物,並影響商業治 理及會計帳目之正確性,足徵其等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 難,並考量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   、曾慶和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洪春培僅坦承部分犯行,被 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 意,被告陳桂芳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 被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外,其餘被告均尚未能與各該發 卡銀行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陳瑋婷、被告洪 春培有多次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陳 一鳴有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劉明奇 有妨害風化及相類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等各自之素行,另斟酌被 告10人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 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六第88至89、207頁), 暨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  ㈤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 刑,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 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犯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手段及 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則相近等情,以判斷被告10人所 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10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 特性,復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及 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第1至10項所示。  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被 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迭坦認犯罪,甚有悔悟之意,被 告洪岳廷犯後亦終能坦認犯罪,非無悔悟之意,堪認本案應 係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一時失慮所犯,其 等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應以暫不執 行上開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 和、洪岳廷為圖一己之私即為本案各犯行,且被告洪岳廷犯 後曾認自己所為正當,為督促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日後確能記取教訓,並為預防被告洪岳廷再犯,本 院認尚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如主文 第7至10項所示緩刑,諭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各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7至10項所示金額,被告被 告洪岳廷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接受如主文第7項所示 法治教育。倘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違反本 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被告10人為本案各犯行之扣除應償還之信用卡簽帳金額及手 續費後之獲利約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百分之8,其中①就如附 表三編號1至4、18至144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 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 之3、百分之2,②就如附表三編號5至17、145至156所示犯行 ,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 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之3.5、百分之1.5,③就如附表三編 號157至158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已將此部分所得連同給付 被告陳桂芳之報酬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元均交由被告陳 桂芳取得,④就如附表三編號159至170,被告陳瑋婷、顏志 龍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6、百分之2,⑤就如附表三編 號171至173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所得即為各該金額百分之 8,被告曾慶和則尚未分得此部分款項,⑥就如附表三編號17 4至180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所得即為各該金 額百分之8,有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陳桂芳、顏 志龍、曾慶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可參( 見偵2170卷四第33至37、175、369頁、他2701卷第153頁、 本院卷二第129頁、卷六第401頁),堪以認定;又被告陳瑋 婷、洪春培均不承認有分得上開⑥部分之所得,則參照民法 第271條以為沒收之標準,應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平均各 分得各該金額百分之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01號判 決意旨參照)。基此:  ㈠被告陳桂芳既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被 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有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六第409至411頁),倘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陳桂芳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顏志龍之前開各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顏志 龍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   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尚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 組織罪嫌(見本院卷六第184頁)。惟被告邱淑敏僅被動提 供刷卡機,衡情對於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間確切如何分工及 層級或是否另有覓得其他共謀策畫本案各犯行之成員等事項 應無所知,應無參與甚或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之犯意,又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雖共同統籌徵得之刷卡機或 信用卡,惟除分配獲利外尚無指示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或 信用卡之持卡人積極參與前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之情形,尚難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有 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 有結構性組織之意思,亦無從認定其等已經組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2條所指犯罪組織。是本案不能逕認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邱淑敏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參與犯罪組織之情形, 惟因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就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 其等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婷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謂向 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 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竟於108年間,明知自己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 行業務之機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對告訴人陳慧如、被害人劉書宏、 楊文逸、陳景旭表示:自己經營菸酒公司,銀行有人脈,投 資可獲得高額紅利,或可交付並授權使用申辦之信用卡,以 每期刷卡金額充當投資款項,每期刷卡費用由被告陳瑋婷繳 交,可藉此獲得每月5%至17.5%不等之紅利等語,致使陳慧 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為獲取高額利息,而於如附表 四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現金或信用卡與被告陳瑋婷,被告 陳瑋婷總計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收受或刷卡總額達1,230 萬6,839元,再由被告陳瑋婷每月按保證利率計算之利息以 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予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 嗣被告陳瑋婷投資失利,無法繼續給付利息、紅利或繳納刷 卡費用,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始知受騙。因認 被告陳瑋婷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瑋婷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陳瑋婷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慧如   、證人即被害人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或偵訊時之 證述、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陳慧如之弟即 陳谷源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陳谷源及陳慧如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瑋婷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就是缺資 金週轉,所以向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週轉,月 初向他們借款,說月底會還款,伊說月底如果有利潤,就會 多還一些錢給他們,伊大約抓伊賣菸酒的利潤是百分之10至 15,伊當時覺得會賺錢,所以沒有想到虧錢時要怎麼還他們 錢,也沒有跟他們談到如果伊虧錢該如何償還,他們也沒有 問,因為都是好朋友,伊沒有吸金詐騙的意思,伊交給他們 的不是紅利、是還款,且伊是拿陳慧如的信用卡去換現金等 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借貸之對象非廣泛存在於社會大眾 之不特定人,而是互相認識,金融風險不高,不符合銀行法 向抽象人吸金投資情形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陳瑋婷曾向上開人等收取前開各該現金,固為被告陳瑋 婷所不爭執,並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190至191頁), 另有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 明細、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存卷可查(詳見本院卷六第208 至21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均未能提出任何提及投 資內容之聯繫紀錄,陳慧如係於案發後始自行製作陳瑋婷給 付紅利明細表,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 65至68、75至79、81至85、213至215頁),又被告陳瑋婷雖 曾向陳慧如、劉書宏等人出具保管條,惟保管條上未有任何 關於投資之記載,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則僅足證明被告陳瑋 婷與陳慧如間曾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有各該保管條、存摺封 面及內頁明細等件在卷可查(見偵續卷一第35至37、313至3 21頁、卷二第69至73頁、卷三第69至73頁),均已難憑以認 被告陳瑋婷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 旭、楊文逸投資之情形。況稽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立法 意旨係為免地下投資公司大量吸收社會大眾資金遂行收受存 款之實,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有其立法理由可資參 照,縱令被告陳瑋婷確有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 文逸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等報酬 之情形,被告陳瑋婷尚非係針對社會大眾主動招攬為之,有 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偵訊時之證 述可查(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66至67、75、83、 213至215頁),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陳瑋婷已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自亦與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 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 據之結果,既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陳瑋婷犯有此部分犯行 之確切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犯行應 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至公訴意旨雖認被 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二者間被告陳瑋婷被訴取得資 金之事由及對象皆顯然迥異,且被告陳瑋婷前揭經本院認定 有罪部分之各該所為,或係侵害不同金融機構之財產法益, 或非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而應予分論併罰,業如前述,從而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倘成 立犯罪,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應係基於分起之犯意 所為不同之行為,本院自應就此另諭知無罪之判決,不得以 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說明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9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略以:被告陳瑋婷 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以收受 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犯意,於107、108年間, 邀約告訴人周玉惠、周麗芬、周春玉、王庭甄投資其經營之 菸酒生意,並發放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紅利,以此手法非法吸 金;因認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惟本案被告陳瑋婷被訴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移送併辦意旨所載 被告陳瑋婷所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審判不 可分之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 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洪春培部分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負責人 商業 地址 1 洪春培 有形有色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 2 劉汶慧 維京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 3 陳一鳴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4 劉明奇 宜慶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5 邱淑敏 好鄰居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6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7 吳信杰 鴻浚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8 洪岳廷 肯峻資訊社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9 陳桂芳 桂冠生活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0 顏志龍 夏梵美髮沙龍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1 曾慶和 義慶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2 邱瑞琴 吉祥開運會館 花蓮縣○○市○○街00號1樓 13 魏細冉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 金額(新臺幣) 犯罪所得(新臺幣) 涉案被告 陳瑋婷 洪春培 特約商店 1 108年9月29日 有形有色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30  1,795     1,795     1,197 陳瑋婷、洪春培 2 108年10月3日 有形有色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 3 108年12月10日 有形有色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60       449       449       299 陳瑋婷、洪春培 4 108年11月19日 維京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0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 5 108年9月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29,970     6,899     8,049     3,45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6 108年9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890     1,197     1,396       5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59,930     1,798     2,098       899 7 108年9月1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980     4,199     4,899     2,10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8 108年9月1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3,850     2,216     2,585     1,10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9 108年9月1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623     1,124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0 108年9月18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2,095       8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1 108年9月19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940     3,898     4,548     1,94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2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9,910     3,597     4,197     1,7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3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60     2,096     2,445     1,0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4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60     1,799     2,09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5 108年9月21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30     1,798     2,098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6 108年9月2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980     2,849     3,324     1,425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7 108年12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73       896     1,046       4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8 108年7月19日 宜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0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19 108年7月20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00     4,497     4,497     2,9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0 108年8月7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1 108年10月25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2 108年10月31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3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00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4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5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6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70       599       599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7 109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8 108年11月19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8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9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30       598       598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0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1 108年12月5日 宜慶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6       450       450       3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2 108年12月11日 宜慶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2       446       446       2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3 108年12月16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766     1,493     1,493       995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4 108年12月26日 宜慶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56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5 108年12月28日 宜慶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108       393       393       262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6 108年8月1日 好鄰居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5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7 108年10月2日 好鄰居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20     2,095     2,095     1,3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8 108年10月28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30       745       745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8,950       869       869       5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0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880     3,296     3,296     2,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1 108年11月6日 好鄰居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850     2,846     2,846     1,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2 108年11月11日 好鄰居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55       419       419       2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3 108年11月12日 好鄰居商行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755       353       353       23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4 108年11月17日 好鄰居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8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5 108年5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75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6 108年5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5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7 108年6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 108年6月1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49,975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970     1,469     1,469       979 49 108年6月1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24,500       735       735       4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99,955     2,999     2,999     1,999 50 108年6月1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1 108年6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50     1,499     1,499       999 52 108年6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5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3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00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4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50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5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80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6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0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7 108年6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5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9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0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1 108年6月2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2 108年7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870     1,196     1,196       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9,950     1,199     1,199       799 63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70       746       746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4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50     1,049     1,049       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5 108年7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80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66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00     1,197     1,197       7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60     1,499     1,499       999 67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8,970       869       869       579 68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0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49,950     4,499     4,499     2,999 69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6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70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6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9,890       897       897       598 71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0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920     1,198     1,198       798 72 108年7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1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4,900     1,047     1,047       698 73 108年7月2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1,796     1,1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870     1,766     1,766     1,177 74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970     1,349     1,34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5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80     2,399     2,399     1,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6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90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7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8 108年8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48,890     1,467     1,467       978 79 108年8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850     4,196     4,196     2,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39,950     4,199     4,199     2,799 74,950     2,249     2,249     1,499 80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870     3,896     3,896     2,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1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82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950     1,949     1,949     1,2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3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90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4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5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7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6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90     2,097     2,097     1,3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7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8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9,880     2,096     2,096     1,398 89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20     1,498     1,498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0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1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1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9,950     2,999     2,999     1,999 92 108年8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248     1,4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3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870     1,346     1,346       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4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7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5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7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6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850     2,966     2,966     1,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7 108年8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9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8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9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0 108年8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84,970     2,549     2,549     1,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1 108年9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2 108年9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50     2,399     2,399     1,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3 108年9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70     4,496     4,496     2,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4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80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5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6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7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80     1,496     1,496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8 108年10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630       889       889       5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9 108年10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0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1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1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2 108年10月2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830     1,945     1,945     1,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3 108年10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630     1,639     1,639     1,0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4 108年10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810     1,644     1,644     1,0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5 108年11月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6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500     3,285     3,285     2,1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7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8 108年11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790     1,044     1,044       6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9 108年11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55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0 108年11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35     2,998     2,998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1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75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2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23 108年11月17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9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4 108年11月21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873       566       566       377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5 108年12月3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75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6 108年12月4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76       596       596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7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8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8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2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9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7       447       447       2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0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5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1 108年12月18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5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2 108年12月20日 鴻浚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97       570       570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3 108年12月25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7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4 108年12月28日 鴻浚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3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5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93       897       897       5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6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955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7 109年1月6日 鴻浚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6,933       808       808       53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8 109年5月26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3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9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2,495       975       975       65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0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4,989     2,250     2,250     1,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1 109年6月10日 鴻浚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5,000     1,350     1,350       9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2 109年7月8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8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3 109年7月14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4 109年7月15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20       598       598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5 108年10月24日 肯峻資訊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80       596       696       29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6 108年12月4日 肯峻資訊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9       447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7 108年12月31日 肯峻資訊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788       594       693       297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48 109年1月8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75       446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9 109年7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10       897     1,047       449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0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70       899     1,049       4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9,950       599       698       299 151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699       3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2 109年10月12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980     1,199     1,3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3 109年10月19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4 109年11月2日 肯峻資訊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500     1,455     1,698       72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5 109年11月9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49,000     1,470     1,715       735 156 109年11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560     1,187     1,385       59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7 108年12月4日 桂冠生活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3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8 108年12月19日 桂冠生活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2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9 108年11月4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60 108年11月9日 夏梵美髮沙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870       832 -       277 陳瑋婷、顏志龍 161 108年11月13日 夏梵美髮沙龍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60       238 -        79 陳瑋婷、顏志龍 162 108年11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30       896 -       299 陳瑋婷、顏志龍 163 108年11月18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10       895 -       298 陳瑋婷、顏志龍 164 108年11月23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65 108年11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060       664 -       221 陳瑋婷、顏志龍 166 108年12月1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00       588 -       196 陳瑋婷、顏志龍 167 108年12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680       821 -       274 陳瑋婷、顏志龍 168 108年12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6,370       982 -       327 陳瑋婷、顏志龍 169 109年2月6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70 109年2月7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71 108年11月11日 義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3,683     3,495 - - 陳瑋婷、曾慶和 172 108年11月18日 義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893     2,791 - - 陳瑋婷、曾慶和 173 108年11月26日 義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82     1,519 - - 陳瑋婷、曾慶和 174 108年9月10日 吉祥開運會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50     5,998     5,998  - 陳瑋婷、洪春培 175 108年9月18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6 108年9月19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7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50     3,994     3,994 - 陳瑋婷、洪春培 178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9 108年5月9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99,950     3,998     3,998  - 180 108年5月25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附表四: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約定月報酬 金額(新臺幣) 備註(新臺幣) 1 108年5月8日至同年10月17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之好鄰居商行 陳慧如 現金17.5%;刷卡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及刷卡換現金,陳慧如分別於108年5月8日、108年9月20日交付現金各20萬元,另交付其申請之信用卡刷卡750萬6,839元。 領得紅利111萬1,300元 2 108年9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與至善路附近之陳瑋婷開設店面 劉書宏 7%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劉書宏交付現金150萬元。 領得現金紅利31萬5,000元 3 108年底 臺中市○○路000巷00號1樓之晶鑫生活用品館 楊文逸 5-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楊文逸陸續投資現金150萬元。 領得7個月之不詳金額現金紅利 4 108年間某日 臺中市西區向上路之雜貨店 陳景旭 5%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陳景旭陸續以現金50萬元、90萬元,計投資140萬元。 領得約50萬元現金紅利

2025-03-26

TCDM-111-金訴-949-20250326-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婷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洪春培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陳一鳴 劉明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邱淑敏 吳信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王柏硯律師 被 告 洪岳廷 陳桂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顏志龍 曾慶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170、20893號、111年度偵續緝字第2號)及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11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洪春培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陳一鳴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劉明奇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邱淑敏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吳信杰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岳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暨接受肆小 時之法治教育。 陳桂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顏志龍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曾慶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參萬元。 陳瑋婷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瑋婷前曾經營批發零售業;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分別曾係 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商業之各該登記負責人,洪春培、 陳瑋婷並各如附表二編號2、4至5所示商業之實際負責人, 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曾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名義與臺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 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香港商台灣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而申請刷卡設備,約定信 用卡持卡人得以信用卡支付在特約商店消費之款項。詎其等 均知悉非持卡人實際消費即不得接受以信用卡簽帳融資,再 製作簽帳單據以請求撥付款項後經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求 墊款,藉此向發卡機構取得資金,竟與同無消費真意之陳慧 如、周玉惠(所涉部分均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先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或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 1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約定分潤方式,並由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交付或提供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使用 之刷卡機等物品供陳瑋婷、洪春培統籌運用,另由陳瑋婷、 洪春培向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所示商業不知情之負責人借用 刷卡機,先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灣某處,以各該刷卡 機持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 之信用卡過刷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而製作無交易事實之簽帳 單會計憑證,嗣再將不實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之資料,透過 電子簽帳端末機傳送之方式,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結 算後,發卡銀行因誤認確有消費之事實,如數代墊刷卡費用 與收單銀行,收單銀行扣除以刷卡總額計算之手續費後,再 將剩餘款項撥入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指定之受款帳戶,足生 損害於發卡銀行撥款之正確性,並致使發卡銀行遭受呆帳風 險。嗣陳瑋婷與陳慧如、周玉惠因繳付信用卡費用事宜有所 爭執,陳慧如、周玉惠申告處理,始悉上開各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移送及陳慧如向同署檢察官告發偵查起訴,暨周玉惠向 同署檢察官告發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以下合 稱被告10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均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陳述及其作成時之情況均尚無違法取得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作為證據應係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各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 芳、顏志龍、曾慶和坦承不諱(見偵2170卷一第85至92頁、 金訴949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113、183頁、卷二第319至35 9頁、卷三第204至205頁、卷六第257至258頁),上揭如附 表三編號1至44、51至156、174至180所示各犯罪事實,則據 被告洪春培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13、183、卷六第257 至258頁),並有證人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證人陳瑋 婷之員工劉思敏、黃郁琇、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商業 負責人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 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約定資 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6至233 頁),已足認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 龍、曾慶和及被告洪春培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訊據被告洪春培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三編號45至50所示各犯 罪事實,被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矢口否認有何上 開各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洪春培辯稱:伊不認識邱淑敏,這部分伊沒有參與,用 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刷卡機刷卡部分不是伊做的,伊也沒有支 付這部分的刷卡金額給陳瑋婷及邱淑敏等語。  ⒉被告劉明奇辯稱:宜慶商行是伊開的也是伊經營的,但伊把 店裡事務都交給店長陳瑋婷處理,陳瑋婷跟伊是合夥關係, 因伊要照顧爸爸、自己也有工作,所以沒有空經營這家店, 伊不知道陳瑋婷有用宜慶商行的刷卡機換現金的行為,每個 月宜慶商行的營業額扣掉房租、水電等費用後如有盈餘,伊 才會分到紅利等語。  ⒊被告邱淑敏辯稱:原本是伊自己經營琦美生活用品館,後來 陳瑋婷說可以善用企業貸款,要幫伊衝業績跟銀行借錢來交 易房屋,陳瑋婷用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名義去銷售她的菸酒, 讓琦美生活用品館的401表銷售額變高,讓營業額比原本還 要多,這樣子就可以跟銀行申請貸款,伊都交給陳瑋婷處理 經營,伊只知道陳瑋婷將銷售菸酒的發票開在琦美生活用品 館的名義下,刷卡的部分伊都不知道,後來陳瑋婷說她的生 意做很大又說要開好鄰居商行來避稅,拜託伊借用名義給她 經營的,陳瑋婷說要避稅,還說她的信用沒辦法開,其餘經 營狀況就跟琦美生活用品館一樣,都是陳瑋婷在經營,好鄰 居商行的刷卡部分伊也不知等語。  ⒋被告吳信杰辯稱:鴻浚商行是陳瑋婷用伊的名義開的店,是 陳瑋婷找伊投資菸酒生意,說要先開店做給伊看,說她做的 菸酒生意會賺錢,伊那時沒有想太多,就讓陳瑋婷用伊的名 義開店,後來伊聽陳瑋婷說她生意做很大,她邀約伊投資伊 就出錢,陳瑋婷每個月會固定給伊紅利,鴻浚商行的刷卡機 也都是陳瑋婷在處理,伊並不知情,伊只有出錢,洪春培是 朋友介紹伊認識的,伊跟洪春培只是單純認識,伊不知道他 有做任何刷卡換現金的事情,洪春培介紹陳瑋婷給伊認識, 洪春培說陳瑋婷生意做得很好,伊認為自己是被陳瑋婷騙的 ,伊也有提告她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10人曾各自經營前開批發零售業或任各該商業之登記或 實際負責人,且均曾與各該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 而申請刷卡設備,各該特約商店負責人並交付或提供向各該 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刷卡機等物品供被告陳瑋婷、洪春培使 用,嗣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即以各該刷卡機持陳慧如、陳一 鳴或周玉惠授權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之信用卡過刷 如附表三所示金額,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均未實際交易 消費等各節,均為被告洪春培、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所 不爭執,並有證人陳一鳴、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劉思 敏、黃郁琇、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 卷六第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 約定資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 6至233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⒉被告洪春培曾自雅合公司、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 鴻浚商行、宜慶商行提領大量現金並轉存至雅合、義慶商行   、宜慶商行、陳洺泓之帳戶,同案被告劉思敏、黃郁琇亦曾 自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申設之金融帳戶提領大量現 金,有各該交易明細、取款條、現金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 等在卷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286至315頁),足徵被告洪春 培確有統籌運用琦美生活用品館之資金及持用琦美生活用品 館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是被告洪春培所涉此部分犯行,堪 以認定;被告洪春培辯稱自己與琦美生活用品館無涉,顯係 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⒊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均知悉陳瑋婷無刷卡實際消費 之真意而仍為前開刷卡行為,業據證人陳瑋婷於偵訊時證述 明確(見偵2170卷四第292至296頁),參以①被告邱淑敏係 為衝高營業額、貸款或避稅而交付刷卡機,顯已無經營各該 商行之真意,業據被告邱淑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127至128頁),②被告吳信杰與陳瑋婷間非如 一般投資經營商業情形係以實際經營所得扣除成本後獲利約 定分潤,而係約定以特約商店之銷售額百分之3作為被告吳 信杰之所得,亦據被告吳信杰於調詢時自承在卷(見偵2170 卷三第17頁),並有回款金額對帳資料等件在卷可查(見偵 2170卷四第95至137頁),③被告劉明奇一直係另以打零工維 生,對於宜慶商行之經營情形毫不熟悉,有被告劉明奇於調 詢時之供述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17至21頁),衡情被告劉 明奇應無不能自行經營而須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經營宜慶商 行之狀況,況縱使被告劉明奇係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處理事 務,衡情應無可能全然無法提出任何指示陳瑋婷如何進銷貨 之相關紀錄,卻始終未能提出,上開各節均堪佐證人陳瑋婷 前開所述內容為真實;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辯稱不 知悉無刷卡實際消費等詞,均非可信。  ⒋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非僅 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 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 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信用卡之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先以 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帳,再依 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係一種信用憑 證,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 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又一般使用信用卡消 費無須支付利息,如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則須 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甚而 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是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而以信用卡簽 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接受帳單交易 之相關規定外,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準 此信用卡之持卡人及特約商店為假消費之刷卡行為,於刷卡 之際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88號等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洪春培、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明知無刷卡實 際消費之交易仍參與前開各該刷卡行為,自係與無消費真意 之信用卡持卡人陳一鳴、陳慧如或周玉惠配合製作無交易事 實之簽帳單,共同詐欺各該發卡銀行請求交付墊款。另陳慧 如、周玉惠均知悉其等無實際消費仍提供他人刷用信用卡, 業據證人陳慧如、周玉惠於偵訊時自承在卷(見偵續卷一第 70頁、他935卷第267頁),自均分別係與被告10人共同為上 開各犯行;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陳慧如、周玉惠均係 被害人而非共同正犯,尚有未洽,爰予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所為上開各犯行均堪認 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10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未據實製作 簽帳單此一會計憑證,所為自均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因其 此部分所為係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故毋 庸另論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908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涉案被告欄所示各該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10人與涉各犯 行之各該涉案被告或信用卡持卡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10人就各該所涉附表三編號6、48、49、51、62、65至68 、70至73、78至79、88、91、150、155、179所為於同一日 以同一特約商店之刷卡機刷用同一信用卡之各舉止,係於相 近時間、在相同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之法益同 一,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又被告10人各 該所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部分之 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詐 欺為目的,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至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180所為各該刷卡行為 係於不同時間以不同特約商店之刷卡機持用不同信用卡為之 者,犯罪時間已得明確區隔,犯罪方式亦可顯然辨別,且涉 及侵害不同之法益,顯係被告基於分起之犯意所為,行為互 殊,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仍認被告10人此等所為仍應 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有未洽。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 陳慧如、周玉惠係被害人,從而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 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就各該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 未洽,業如前述;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 中告知其等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六第180至185、343至3 44頁),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另被告洪春培固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而有於107年間經 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被告劉明奇則曾因妨害風化 等案件而有於103年間經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惟 公訴意旨未就被告洪春培、劉明奇(就附表三編號18至28所 示部分)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本案自不能逕論以刑法第47條第1項所指累犯 或依該規定加重其刑,爰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 衡酌被告洪春培、劉明奇之前揭素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10人各自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本案各犯行,所 為造成如附表三所示發卡銀行損失前揭財物,並影響商業治 理及會計帳目之正確性,足徵其等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 難,並考量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   、曾慶和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洪春培僅坦承部分犯行,被 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 意,被告陳桂芳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 被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外,其餘被告均尚未能與各該發 卡銀行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陳瑋婷、被告洪 春培有多次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陳 一鳴有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劉明奇 有妨害風化及相類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等各自之素行,另斟酌被 告10人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 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六第88至89、207頁), 暨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  ㈤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 刑,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 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犯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手段及 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則相近等情,以判斷被告10人所 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10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 特性,復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及 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第1至10項所示。  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被 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迭坦認犯罪,甚有悔悟之意,被 告洪岳廷犯後亦終能坦認犯罪,非無悔悟之意,堪認本案應 係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一時失慮所犯,其 等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應以暫不執 行上開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 和、洪岳廷為圖一己之私即為本案各犯行,且被告洪岳廷犯 後曾認自己所為正當,為督促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日後確能記取教訓,並為預防被告洪岳廷再犯,本 院認尚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如主文 第7至10項所示緩刑,諭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各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7至10項所示金額,被告被 告洪岳廷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接受如主文第7項所示 法治教育。倘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違反本 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被告10人為本案各犯行之扣除應償還之信用卡簽帳金額及手 續費後之獲利約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百分之8,其中①就如附 表三編號1至4、18至144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 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 之3、百分之2,②就如附表三編號5至17、145至156所示犯行 ,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 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之3.5、百分之1.5,③就如附表三編 號157至158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已將此部分所得連同給付 被告陳桂芳之報酬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元均交由被告陳 桂芳取得,④就如附表三編號159至170,被告陳瑋婷、顏志 龍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6、百分之2,⑤就如附表三編 號171至173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所得即為各該金額百分之 8,被告曾慶和則尚未分得此部分款項,⑥就如附表三編號17 4至180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所得即為各該金 額百分之8,有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陳桂芳、顏 志龍、曾慶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可參( 見偵2170卷四第33至37、175、369頁、他2701卷第153頁、 本院卷二第129頁、卷六第401頁),堪以認定;又被告陳瑋 婷、洪春培均不承認有分得上開⑥部分之所得,則參照民法 第271條以為沒收之標準,應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平均各 分得各該金額百分之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01號判 決意旨參照)。基此:  ㈠被告陳桂芳既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被 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有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六第409至411頁),倘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陳桂芳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顏志龍之前開各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顏志 龍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   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尚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 組織罪嫌(見本院卷六第184頁)。惟被告邱淑敏僅被動提 供刷卡機,衡情對於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間確切如何分工及 層級或是否另有覓得其他共謀策畫本案各犯行之成員等事項 應無所知,應無參與甚或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之犯意,又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雖共同統籌徵得之刷卡機或 信用卡,惟除分配獲利外尚無指示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或 信用卡之持卡人積極參與前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之情形,尚難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有 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 有結構性組織之意思,亦無從認定其等已經組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2條所指犯罪組織。是本案不能逕認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邱淑敏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參與犯罪組織之情形, 惟因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就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 其等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婷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謂向 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 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竟於108年間,明知自己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 行業務之機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對告訴人陳慧如、被害人劉書宏、 楊文逸、陳景旭表示:自己經營菸酒公司,銀行有人脈,投 資可獲得高額紅利,或可交付並授權使用申辦之信用卡,以 每期刷卡金額充當投資款項,每期刷卡費用由被告陳瑋婷繳 交,可藉此獲得每月5%至17.5%不等之紅利等語,致使陳慧 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為獲取高額利息,而於如附表 四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現金或信用卡與被告陳瑋婷,被告 陳瑋婷總計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收受或刷卡總額達1,230 萬6,839元,再由被告陳瑋婷每月按保證利率計算之利息以 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予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 嗣被告陳瑋婷投資失利,無法繼續給付利息、紅利或繳納刷 卡費用,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始知受騙。因認 被告陳瑋婷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瑋婷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陳瑋婷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慧如   、證人即被害人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或偵訊時之 證述、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陳慧如之弟即 陳谷源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陳谷源及陳慧如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瑋婷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就是缺資 金週轉,所以向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週轉,月 初向他們借款,說月底會還款,伊說月底如果有利潤,就會 多還一些錢給他們,伊大約抓伊賣菸酒的利潤是百分之10至 15,伊當時覺得會賺錢,所以沒有想到虧錢時要怎麼還他們 錢,也沒有跟他們談到如果伊虧錢該如何償還,他們也沒有 問,因為都是好朋友,伊沒有吸金詐騙的意思,伊交給他們 的不是紅利、是還款,且伊是拿陳慧如的信用卡去換現金等 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借貸之對象非廣泛存在於社會大眾 之不特定人,而是互相認識,金融風險不高,不符合銀行法 向抽象人吸金投資情形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陳瑋婷曾向上開人等收取前開各該現金,固為被告陳瑋 婷所不爭執,並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190至191頁), 另有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 明細、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存卷可查(詳見本院卷六第208 至21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均未能提出任何提及投 資內容之聯繫紀錄,陳慧如係於案發後始自行製作陳瑋婷給 付紅利明細表,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 65至68、75至79、81至85、213至215頁),又被告陳瑋婷雖 曾向陳慧如、劉書宏等人出具保管條,惟保管條上未有任何 關於投資之記載,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則僅足證明被告陳瑋 婷與陳慧如間曾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有各該保管條、存摺封 面及內頁明細等件在卷可查(見偵續卷一第35至37、313至3 21頁、卷二第69至73頁、卷三第69至73頁),均已難憑以認 被告陳瑋婷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 旭、楊文逸投資之情形。況稽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立法 意旨係為免地下投資公司大量吸收社會大眾資金遂行收受存 款之實,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有其立法理由可資參 照,縱令被告陳瑋婷確有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 文逸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等報酬 之情形,被告陳瑋婷尚非係針對社會大眾主動招攬為之,有 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偵訊時之證 述可查(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66至67、75、83、 213至215頁),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陳瑋婷已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自亦與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 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 據之結果,既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陳瑋婷犯有此部分犯行 之確切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犯行應 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至公訴意旨雖認被 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二者間被告陳瑋婷被訴取得資 金之事由及對象皆顯然迥異,且被告陳瑋婷前揭經本院認定 有罪部分之各該所為,或係侵害不同金融機構之財產法益, 或非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而應予分論併罰,業如前述,從而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倘成 立犯罪,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應係基於分起之犯意 所為不同之行為,本院自應就此另諭知無罪之判決,不得以 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說明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9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略以:被告陳瑋婷 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以收受 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犯意,於107、108年間, 邀約告訴人周玉惠、周麗芬、周春玉、王庭甄投資其經營之 菸酒生意,並發放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紅利,以此手法非法吸 金;因認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惟本案被告陳瑋婷被訴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移送併辦意旨所載 被告陳瑋婷所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審判不 可分之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 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洪春培部分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負責人 商業 地址 1 洪春培 有形有色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 2 劉汶慧 維京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 3 陳一鳴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4 劉明奇 宜慶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5 邱淑敏 好鄰居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6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7 吳信杰 鴻浚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8 洪岳廷 肯峻資訊社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9 陳桂芳 桂冠生活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0 顏志龍 夏梵美髮沙龍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1 曾慶和 義慶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2 邱瑞琴 吉祥開運會館 花蓮縣○○市○○街00號1樓 13 魏細冉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 金額(新臺幣) 犯罪所得(新臺幣) 涉案被告 陳瑋婷 洪春培 特約商店 1 108年9月29日 有形有色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30  1,795     1,795     1,197 陳瑋婷、洪春培 2 108年10月3日 有形有色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 3 108年12月10日 有形有色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60       449       449       299 陳瑋婷、洪春培 4 108年11月19日 維京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0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 5 108年9月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29,970     6,899     8,049     3,45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6 108年9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890     1,197     1,396       5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59,930     1,798     2,098       899 7 108年9月1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980     4,199     4,899     2,10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8 108年9月1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3,850     2,216     2,585     1,10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9 108年9月1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623     1,124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0 108年9月18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2,095       8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1 108年9月19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940     3,898     4,548     1,94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2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9,910     3,597     4,197     1,7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3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60     2,096     2,445     1,0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4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60     1,799     2,09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5 108年9月21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30     1,798     2,098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6 108年9月2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980     2,849     3,324     1,425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7 108年12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73       896     1,046       4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8 108年7月19日 宜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0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19 108年7月20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00     4,497     4,497     2,9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0 108年8月7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1 108年10月25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2 108年10月31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3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00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4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5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6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70       599       599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7 109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8 108年11月19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8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9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30       598       598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0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1 108年12月5日 宜慶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6       450       450       3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2 108年12月11日 宜慶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2       446       446       2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3 108年12月16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766     1,493     1,493       995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4 108年12月26日 宜慶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56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5 108年12月28日 宜慶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108       393       393       262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6 108年8月1日 好鄰居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5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7 108年10月2日 好鄰居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20     2,095     2,095     1,3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8 108年10月28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30       745       745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8,950       869       869       5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0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880     3,296     3,296     2,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1 108年11月6日 好鄰居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850     2,846     2,846     1,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2 108年11月11日 好鄰居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55       419       419       2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3 108年11月12日 好鄰居商行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755       353       353       23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4 108年11月17日 好鄰居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8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5 108年5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75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6 108年5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5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7 108年6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 108年6月1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49,975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970     1,469     1,469       979 49 108年6月1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24,500       735       735       4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99,955     2,999     2,999     1,999 50 108年6月1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1 108年6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50     1,499     1,499       999 52 108年6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5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3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00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4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50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5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80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6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0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7 108年6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5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9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0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1 108年6月2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2 108年7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870     1,196     1,196       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9,950     1,199     1,199       799 63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70       746       746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4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50     1,049     1,049       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5 108年7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80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66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00     1,197     1,197       7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60     1,499     1,499       999 67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8,970       869       869       579 68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0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49,950     4,499     4,499     2,999 69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6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70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6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9,890       897       897       598 71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0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920     1,198     1,198       798 72 108年7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1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4,900     1,047     1,047       698 73 108年7月2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1,796     1,1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870     1,766     1,766     1,177 74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970     1,349     1,34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5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80     2,399     2,399     1,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6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90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7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8 108年8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48,890     1,467     1,467       978 79 108年8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850     4,196     4,196     2,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39,950     4,199     4,199     2,799 74,950     2,249     2,249     1,499 80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870     3,896     3,896     2,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1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82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950     1,949     1,949     1,2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3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90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4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5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7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6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90     2,097     2,097     1,3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7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8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9,880     2,096     2,096     1,398 89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20     1,498     1,498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0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1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1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9,950     2,999     2,999     1,999 92 108年8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248     1,4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3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870     1,346     1,346       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4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7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5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7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6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850     2,966     2,966     1,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7 108年8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9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8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9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0 108年8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84,970     2,549     2,549     1,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1 108年9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2 108年9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50     2,399     2,399     1,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3 108年9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70     4,496     4,496     2,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4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80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5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6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7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80     1,496     1,496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8 108年10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630       889       889       5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9 108年10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0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1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1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2 108年10月2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830     1,945     1,945     1,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3 108年10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630     1,639     1,639     1,0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4 108年10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810     1,644     1,644     1,0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5 108年11月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6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500     3,285     3,285     2,1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7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8 108年11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790     1,044     1,044       6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9 108年11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55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0 108年11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35     2,998     2,998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1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75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2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23 108年11月17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9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4 108年11月21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873       566       566       377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5 108年12月3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75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6 108年12月4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76       596       596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7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8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8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2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9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7       447       447       2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0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5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1 108年12月18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5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2 108年12月20日 鴻浚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97       570       570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3 108年12月25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7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4 108年12月28日 鴻浚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3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5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93       897       897       5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6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955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7 109年1月6日 鴻浚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6,933       808       808       53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8 109年5月26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3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9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2,495       975       975       65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0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4,989     2,250     2,250     1,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1 109年6月10日 鴻浚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5,000     1,350     1,350       9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2 109年7月8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8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3 109年7月14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4 109年7月15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20       598       598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5 108年10月24日 肯峻資訊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80       596       696       29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6 108年12月4日 肯峻資訊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9       447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7 108年12月31日 肯峻資訊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788       594       693       297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48 109年1月8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75       446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9 109年7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10       897     1,047       449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0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70       899     1,049       4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9,950       599       698       299 151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699       3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2 109年10月12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980     1,199     1,3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3 109年10月19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4 109年11月2日 肯峻資訊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500     1,455     1,698       72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5 109年11月9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49,000     1,470     1,715       735 156 109年11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560     1,187     1,385       59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7 108年12月4日 桂冠生活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3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8 108年12月19日 桂冠生活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2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9 108年11月4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60 108年11月9日 夏梵美髮沙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870       832 -       277 陳瑋婷、顏志龍 161 108年11月13日 夏梵美髮沙龍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60       238 -        79 陳瑋婷、顏志龍 162 108年11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30       896 -       299 陳瑋婷、顏志龍 163 108年11月18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10       895 -       298 陳瑋婷、顏志龍 164 108年11月23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65 108年11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060       664 -       221 陳瑋婷、顏志龍 166 108年12月1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00       588 -       196 陳瑋婷、顏志龍 167 108年12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680       821 -       274 陳瑋婷、顏志龍 168 108年12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6,370       982 -       327 陳瑋婷、顏志龍 169 109年2月6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70 109年2月7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71 108年11月11日 義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3,683     3,495 - - 陳瑋婷、曾慶和 172 108年11月18日 義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893     2,791 - - 陳瑋婷、曾慶和 173 108年11月26日 義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82     1,519 - - 陳瑋婷、曾慶和 174 108年9月10日 吉祥開運會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50     5,998     5,998  - 陳瑋婷、洪春培 175 108年9月18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6 108年9月19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7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50     3,994     3,994 - 陳瑋婷、洪春培 178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9 108年5月9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99,950     3,998     3,998  - 180 108年5月25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附表四: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約定月報酬 金額(新臺幣) 備註(新臺幣) 1 108年5月8日至同年10月17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之好鄰居商行 陳慧如 現金17.5%;刷卡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及刷卡換現金,陳慧如分別於108年5月8日、108年9月20日交付現金各20萬元,另交付其申請之信用卡刷卡750萬6,839元。 領得紅利111萬1,300元 2 108年9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與至善路附近之陳瑋婷開設店面 劉書宏 7%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劉書宏交付現金150萬元。 領得現金紅利31萬5,000元 3 108年底 臺中市○○路000巷00號1樓之晶鑫生活用品館 楊文逸 5-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楊文逸陸續投資現金150萬元。 領得7個月之不詳金額現金紅利 4 108年間某日 臺中市西區向上路之雜貨店 陳景旭 5%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陳景旭陸續以現金50萬元、90萬元,計投資140萬元。 領得約50萬元現金紅利

2025-03-26

TCDM-111-訴-1680-20250326-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黃卉妤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妮靜律師 被 告 黃福得 夏黃瑞蓮兼黃正機之承受訴訟人及黃精銳之承受訴 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之0 居0000 Summerday Ct, Burke, VA 00000, USA 黃麗雪 鄭錦雲 鄭錦珍 黃田守兼黃正機之承受訴訟人及黃精銳之承受訴訟 人 住○○市○○區○○○路000○00號0樓 黃正立兼黃正機之承受訴訟人及黃精銳之承受訴訟 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楊秋香 黃敏妃兼黃名弘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琇兼黃名弘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之 黃怡菁兼黃名弘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三樓之0 被 告 黃姿瑜兼黃名弘之承受訴訟人 陳勻熏 楊麗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醇發 被 告 陳劍英 陳錦瑩 陳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丁○○、戊○○應就被繼承人未○○所遺高雄市○○區○○段○○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一六六五分之九,辦理繼承登 記。 被告壬○○、庚○○、甲○○○應就被繼承人午○○所遺高雄市○○區○○段○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一六六五分之九,辦理繼承登 記。 被告壬○○、庚○○、甲○○○應就被繼承人巳○○所遺高雄市○○區○○段○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一六六五分之九,辦理繼承登 記。 被告壬○○、庚○○、甲○○○應就被繼承人辛○○所遺高雄市○○區○○段○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一六六五分之九,辦理繼承登 記。 被告卯○○、寅○○、子○○、丑○○應就被繼承人癸○○所遺高雄市○○區 ○○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一一一○分之1及一六六五分之九 ,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應准予變價分割, 賣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分得價金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及第17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辛○○於訴訟中之民國11 1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壬○○、庚○○、甲○○○;被告癸○○ 於訴訟中之111年9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卯○○、寅○○、子○○ 、丑○○;被告午○○於訴訟中之112年3月17日死亡,繼承人為 壬○○、庚○○、甲○○○(午○○死亡時雖有配偶武氏耖,然其為 越南籍,並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越南與我國之間並非取 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之關係,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 武氏耖就系爭土地自無繼承之權利),原告均已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二卷第127至131、187至191、259至263頁),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戌○○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或約定,且無任何分管協議,惟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協 議分割。因系爭土地面積僅63平方公尺,而共有人人數眾多 ,如以原物分割方式予以分配,各共有人所獲持分面積甚小 ,恐不符物之使用目的,宜採變價分割為妥。為此,爰依民 法第823條及第82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則提出下列抗辯: (一)戌○○:不同意變價分割,認為變價分割價金可能會太低, 應由兩造另行找買主等語。 (二)子○○、寅○○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稱: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 (三)申○○前於履勘期日到場稱: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四)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分 配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 與增進經濟效益。是除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 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否則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查系爭土地登記為原告與辰○○、甲○○○、癸○○、申○○ 、天○○、亥○○、壬○○、未○○、午○○、辛○○、巳○○、庚○○、 酉○○、卯○○、寅○○、子○○、丑○○、乙○○、戌○○共有,應有 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未○○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繼承人 為丙○○、丁○○、戊○○;巳○○於110年2月15日死亡,繼承人 為午○○、甲○○○;辛○○於111年8月9日死亡,繼承人為壬○○ 、庚○○、甲○○○;癸○○於111年9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卯○ ○、寅○○、子○○、丑○○;午○○於112年3月17日死亡,繼承 人為壬○○、庚○○、甲○○○等情(應有部分及應繼分權利詳 如附表二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查詢在卷可 稽(本院一卷第23至29、179至211、213至227、259至264 頁、本院二卷第67至73、99至102、109、135、193、221 、265頁)。卷查兩造對系爭土地既無不為分割之約定, 亦無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原告訴請裁判分 割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 時,除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 關係,應就該部分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 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 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割 共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惟仍宜儘量依各共有人使 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 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 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裁判分割共有物,必須以原 物分割為原則,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現況及利益平衡,酌留 通路,務使共有物之經濟效用於分割後,獲得最大之效益 ,並使受到不利益之共有人獲得金錢補償,且須原物分配 有困難時,始予變賣,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為本 院就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採取之立場。經查:系爭土地上目 前有申○○所有之鐵皮屋等地上物,有本院勘驗筆錄與所附 照片可佐(見本院二卷第163頁至175頁)。地上物所有人 即被告申○○於勘驗到場時並同意變價分割(本院二卷第17 5頁)。本院考量系爭土地若按附表二所示兩造應有部分 及應繼分權利比例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有過於細分、不 利使用之情形,為使對土地利用能為最大發揮而不致使土 地細分,且原告既願意以變價分割方式解決,則本院斟酌 系爭土地之型態、兩造之利益,及同意將系爭土地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並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意願等 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以變價後按兩造如附表二 所示之應分得價金比例分配價金,應屬最妥適之分割方法 。 四、綜上所述,本院考量系爭土地現狀、經濟效益與共有人之利 益,爰定分割方法為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 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 不同,故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 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為當。 六、至戌○○於本院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月13日具狀表 示天○○、亥○○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予伊等語,依戌○○提出系 爭土地所有權個人全部土地謄本所示,該買賣移轉登記日期 為114年2月7日,顯然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移轉之登記, 本件判決效力自仍及於該移轉之登記,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一: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63平方公尺)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1 辰○○ 26/185 2 甲○○○ 34/185 3 卯○○ 寅○○ 子○○ 丑○○ 1/1110 癸○○之繼承人,應繼分權利各為1/4440 4 申○○ 9/185 5 天○○ 9/370 6 亥○○ 9/370 7 壬○○ 公同共有9/1665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8 丙○○ 丁○○ 戊○○ 未○○之繼承人,應繼分權利各為3/21645 9 壬○○ 庚○○ 甲○○○ 午○○之繼承人,應繼分權利各為3/21645 10 壬○○ 庚○○ 甲○○○ 辛○○之繼承人,應繼分權利各為3/21645 11 壬○○ 庚○○ 甲○○○ 巳○○之繼承人原為午○○、甲○○○,應繼分權利各為9/43290;嗣其中午○○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壬○○ 庚○○、甲○○○,應繼分權利各為3/43290;此部分甲○○○之應繼分權利共計為12/43290 12 庚○○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13 甲○○○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14 酉○○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15 卯○○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16 寅○○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17 子○○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18 丑○○ 應繼分權利為9/21645 19 卯○○ 寅○○ 子○○ 丑○○ 癸○○之繼承人,應繼分權利各為9/86580 20 乙○○ 925/8214 21 戌○○ 9/74 22 己○○ 25/74 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 編號 共有人 分擔比例 應有部分及應繼分 1 辰○○ 26/185 26/185 2 甲○○○ 1333/7215 即附表一編號2、9、10、11、13之甲○○○應有部分及應繼分權利之總計1333/7215 3 卯○○ 43/57720 即附表一編號3、15、19之卯○○應有部分及應繼分權利之總計43/57720 4 寅○○ 43/57720 即附表一編號3、16、19之寅○○應有部分總計43/57720 5 子○○ 43/57720 即附表一編號3、17、19之子○○應有部分總計43/57720 6 丑○○ 43/57720 即附表一編號3、18、19之丑○○應有部分總計43/57720 7 申○○ 9/185 9/185 8 天○○ 9/370 9/370 9 亥○○ 9/370 9/370 10 壬○○ 11/14430 即附表一編號7、9、10、11之壬○○應有部分及應繼分權利之總計11/14430 11 丙○○ 1/7215 即附表一編號8之丙○○應繼分權利 12 丁○○ 1/7215 即附表一編號8之丁○○應繼分權利 13 戊○○ 1/7215 即附表一編號8之戊○○應繼分權利 14 庚○○ 11/14430 即附表一編號9、10、11、12之庚○○應有部分及應繼分權利之總計11/14430 15 酉○○ 1/2405 即附表一編號14之應繼分權利 16 乙○○ 925/8214 925/8214 17 戌○○ 9/74 9/74 18 己○○ 25/74 25/74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2025-02-27

KSDV-111-訴-1438-20250227-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嬿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0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嬿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嬿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醫療 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及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理性面對醫事人員之處 理,僅因一時情緒失控,當場對告訴人黃郁琇、鍾沂庭、石 嘉豪(下稱告訴人等3人)施以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黃郁 琇、鍾沂庭執行醫療業務,且已對告訴人等3人之身體法益 產生傷害,並損害醫病關係,減損整體醫療士氣,間接影響 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與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 等3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犯罪之 動機、情節、告訴人等3人所受傷勢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 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948號   被   告 陳嬿伊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嬿伊於民國113年4月7日3時許,因酒醉摔倒頭部受傷而至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976號「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急診室 就診,但因酒後情緒失控,不願配合醫師縫合傷口,護理師 黃郁琇、鍾沂庭及傳送員石嘉豪(不具醫事人員資格)因此 協助醫師進行壓制。詎陳嬿伊明知護理師黃郁琇、鍾沂庭均 係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對醫事人員以強暴 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傷害之犯意,徒手抓傷黃郁琇,又用 腳踹擊鍾沂庭、石嘉豪,而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黃郁琇、鍾 沂庭執行醫療業務,致黃郁琇受有頸部擦挫傷、鍾沂庭受有 右側大腿挫傷、石嘉豪受有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黃郁琇、鍾沂庭、石嘉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嬿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黃郁琇、鍾沂庭、石嘉豪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 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警方職務報告等資料 ,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3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醫事人員以強 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涉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

2025-02-06

KSDM-113-簡-4621-2025020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茂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030 號、113年度偵字第4184號、113年度偵字第5007號、113年度偵 字第5781號、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11 3年度偵字第9072號、113年度偵字第9749號、113年度偵字第135 22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113年度偵字第183 8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113年度偵字第1 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茂昌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 六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張)、i Phone 十三 mini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張)沒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傅茂昌知悉其並無販賣演唱會門票、住宿券、餐券等票券之 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手法,對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 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傅茂昌指定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知情帳戶所有人名下之金融帳戶。嗣 因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遲未收受購買之票券,始悉受騙,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三編號1至4、6、8至25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 及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人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附表三編號28至31所示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傅茂昌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明示同意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20頁);而 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 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前揭供述 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附 表三「證據」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4、5、7、9至12、14至17、19至22、 24、25、28、29、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3、6、8、13、18、23、26、30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 罪。  ㈡公訴意旨就附表三編號27部分,雖漏未論及被告傳送變造之 電磁紀錄予告訴人陳玉玫,係屬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為,然 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敘明,並經本院當庭告知可 能涉犯刑法第220條之罪(見訴字卷第155頁),已保障被告 之防禦權,爰補充如上。  ㈢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7部分所犯各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 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行為具有局部 、重疊之同一性,應論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113年 度偵字第183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請求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 ,與已起訴如附表三編號4至6、11、24、25所示之犯罪事實 同一,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係新增 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且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審認是否適用該減刑規定。  ⒉觀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 並使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是若行為人事後實際 賠付被害人之金額,已逾其因詐欺犯罪而實際支配之犯罪所 得,或本無犯罪所得,而無從繳交,應認均有前開規定之適 用。查,就附表三編號8、13、18、30所示被告詐欺告訴人 邱妍姍、李益愷、謝葦錡、林君柔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就此部分詐得之款項即犯罪所得,業 已全數退還或賠償上開告訴人(詳附表四編號3、7、9、14 所載),可認被告合於上開減刑規定,爰依法就此部分減輕 其刑。  ㈦被告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訴字卷第216 頁)。然而: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予以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744號判決同此見解)。  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考量以廣播電視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施詐之手法, 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 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故予以加重處罰 。且該罪之法定刑上、下限之差異甚大,應認利用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各種輕重情節(包含詐得財物 價值較低之情形),應已為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所考量,是為 免架空增訂前揭加重處罰之立法意旨,自應從嚴適用刑法第 59條。  ⒊本案被告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販賣票券之不實訊息,其 所詐得之款項數額雖非甚鉅,然其中部分業已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法定刑度已有所降低;且 被告所為嚴重破壞網路交易信任,被害人更非單一,所生之 危害非輕;卷內復未見被告有何因個人或環境之特殊原因始 至犯罪之事由,難認其有特別可原宥之處,客觀上亦不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此部分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之餘地。  ⒋至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其法定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是該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科罰金1,000元,經與被告 本案普通詐欺之犯罪情節相較,顯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之情事,是被告此部分主張,亦無所據。  ㈧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以附 表三所示之手法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詐,使其等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又其中部分被害人係透過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之方式為之,所為更破壞網路交易之秩序,自應非難。惟 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附表三編號5、7、8、10、11 、13、15、17至19、21、22、25、30、31所示之人達成調解 或退款(詳附表四所載),然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本案被害人數、被害人分別遭詐之金額,再 考量本案被害人關於量刑之意見(見訴字卷第92頁、第216 頁),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園藝工作之生活經濟狀況(見訴字卷第215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 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 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 價,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其定 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匯入附表三所示各該帳戶之款項,被告均 已取得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見訴字卷第119頁),堪認 上開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無訛。然被告已將詐得之款項 全數退還附表三編號5、7、8、15所示之人;另與附表三編 號10、11、13、17至19、21、22、25、30、31所示之被害人 達成調解,全額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並給付完畢(詳附表四所 載及出處),堪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已遭剝奪,若再 就上開犯罪所得對被告宣告沒收,尚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⒉就附表三編號1至4、6、9、12、14、16、20、23、24、26至2 9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尚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 害,則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且為澈底剝除被告之不法利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 犯罪所得共新臺幣10萬2,960元(計算式:6,800元+4,800元 +1萬4,000元+3,300元+5,600元+7,600元+7,000元+2,500元+ 3,000元+2,200元+4,400元+7,760元+8,000元+1萬3,000元+4 ,000元+9,000元=10萬2,960元)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沒收標的為通用貨幣,不生不宜執行沒收之問 題),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物部分:  ⒈扣案之iPhone6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 Phone13mini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 被告所有並其與本案被害人聯繫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認在 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030號卷【下稱 偵57030卷】第15頁、訴字卷第178頁),且有手機對話紀錄 擷圖可佐(見偵57030卷第55至87頁、第91至109頁),可認 此部分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卷內其餘扣案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見偵57030卷第49頁) ,既無事證可認與被告本案詐欺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 一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因而詐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因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 述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雖坦承有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之理 由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然供稱:伊都是請對方領錢 給伊,伊沒有取得實體帳戶資料如提款卡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取得附 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乙節,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張裕宏、許芳綺、黃幸陵、陳君瑋、陳昕惟;證人即被害 人陳富榮、證人即陳富榮之母潘美珠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卷【下稱偵8 446卷】一第187至188頁、第233至234頁、第285至287頁、 第467至468頁、偵8846卷二第137至138頁;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卷【下稱偵18380卷】第27至33 頁、第49至55頁),此部分應堪認定。  ㈡被告上開取得金融帳戶不構成詐欺取財之說明:  ⒈證人張裕宏證稱:伊和被告是朋友,被告和伊借帳戶要接受 他人的借款,被告會打電話和伊說有借款要匯入,伊再開啟 無卡功能讓被告提領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187至188頁); 並對照被告與告訴人張裕宏間之對話紀錄(見偵8446卷一第 196至197頁),被告曾於112年9月29日凌晨12時1分要求告 訴人張裕宏讓其提領款項,隨後告訴人張裕宏即提供無卡提 款之序號、密碼予被告等情,可知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張裕宏 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存摺等實體財物。  ⒉證人許芳綺於警詢證稱:伊丈夫有於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 3日間(詳細日期不清楚)將伊名下金融帳戶借給被告,但 被告已於112年9月16日將提款卡還給伊,目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都在伊身上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⒊證人黃幸陵於警詢證稱:網友暱稱「發柴」之人向伊購買遊 戲點數,伊就提供帳號給「發柴」轉帳,之後就發現帳戶被 警示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⒋證人陳君瑋證稱:伊向LINE暱稱「發柴」之人購買票券,之 後因為收件方式無法使用7-11店到店,伊要求取消交易,之 後對方有退款到伊郵局帳戶,但伊的郵局帳戶遭警示等語( 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⒌證人陳昕惟於警詢證稱:LINE暱稱「柴犬」之人請伊提供帳 戶並表示要請伊幫忙繳遊戲點數,並叫伊加入公司會計即LI NE暱稱「賴沛宜」,之後伊就拿丈夫洪勝閔之帳戶拍照傳給 「賴沛宜」等語(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⒍證人陳富榮於警詢證述:伊有將母親潘美珠之帳戶借給被告 ,伊有幫被告接收匯款,伊再將款項領出來給被告等語(見 偵18380卷第49至53頁)。  ⒎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張裕宏、黃幸陵、陳君瑋 、陳昕惟及被害人陳富榮均未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予被告,被告僅係取得各該帳戶之「帳戶號碼」而已,是被 告並未獲得實體提款卡、存摺等財物甚明,自難謂已合於詐 欺取財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要件。公訴意旨 雖認金融帳戶為有形之動產,自足作為詐欺犯罪客體之財物 ,並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意旨為據。 然上開判決既已提及金融帳戶為有形之動產等語,可認係指 金融帳戶實體之提款卡、存摺等財物而言,而不及於無形之 「帳戶號碼」,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是以,被 告既就附表一編號1、3至6部分,既未取得各該金融帳戶之 提款卡、存摺等物,自難謂客觀上已獲取實體財物,無從以 詐欺取財罪相繩。  ⒏至附表一編號2許芳綺臺企帳戶部分,依證人許芳綺所陳,被 告固有取得許芳綺臺企帳戶之提款卡,然僅使用短暫數日即 歸還許芳綺,則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將許芳綺臺企帳戶提款卡 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不無疑問,尚難以被告曾持有許 芳綺臺企帳戶提款卡之客觀事實,逕認被告主觀上必有不法 所有意圖存在,是此部分亦難認已構成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 罪。  ㈢又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帳戶之名義人間,乃消費寄託與委 任之契約關係,金融帳戶之名義人因消費寄託或委任契約而 生對於金融機構之請求權,乃依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屬法律上之資格或地位,與刑法詐欺得利罪之客體「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並不全然相當,如依上開契約關係所取得之權 利,並不具財產性質者,即無從成為詐欺得利罪之客體(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前所述,被告僅取得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帳戶之 帳戶號碼,而依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帳戶名義人間之契約 關係,如僅持有金融帳戶之「帳號」,並無法立於帳戶名義 人之地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主張或行使本於消費寄託或委 任契約所生之權利,此與取得帳戶名義人之提款卡、密碼或 印鑑章、存簿等情況並不相同,是亦難認被告被告已取得使 用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帳戶之權利,或已獲得任何「財 產上之利益」,亦與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併予敘明 。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 就附表一部分已取得實體上之財物,或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存 在,而仍有合理之懷疑,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此外,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所指此部分詐欺取財之 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 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 孟亭、李昭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帳戶所有人 詐欺帳戶 備註 1 113年度偵字8446號 張裕宏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28日前某日,以要接收他人借款之不實理由,向張裕宏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張裕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裕宏中信帳戶) 張裕宏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522號為不起訴處分 2 許芳綺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15日前某日,以朋友要借款或還款等不實理由,向許芳綺之配偶鄧錦龍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許芳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芳綺臺企帳戶) 許芳綺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84號為不起訴處分 3 黃幸陵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9日前某日,以購買星城ONLINE遊戲點數為由,向黃幸陵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黃幸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幸陵中信帳戶) 黃幸陵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為不起訴處分 4 陳君瑋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8日17時8分前之某時許,以退還陳君瑋向其購買演唱會之票卷款項為由,向陳君瑋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陳君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君瑋郵局帳戶) 5 陳昕惟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3日凌晨0時10分許,以協助代收款繳交遊戲點數費用為幌,向陳昕惟詐得其配偶洪勝閎右列帳戶資料。 洪勝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勝閎中信帳戶) 6 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追加起訴) 陳富榮 (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前某日,佯以代收賠償金額之不實理由,向陳富榮詐得其母親潘美珠右列帳戶資料。 潘美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美珠郵局帳戶) 陳富榮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二: 編號 帳戶所有人 帳戶號碼 備註 1 黃柏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柏雅國泰帳戶) 黃柏雅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為不起訴處分 2 劉純文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純文玉山帳戶) 劉純文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07號為不起訴處分 3 王顗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顗慈郵局帳)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顗慈聯邦帳戶) 4 謝葦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葦錡兆豐帳戶) 5 陳玉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玉玫臺銀帳戶) 陳玉玫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三: 編號 偵查/移送併辦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所犯法條 證據 宣告刑 1 113年度偵字8446號 張之瑀(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09月28日在臉書社團「禮卷天地」,見張之瑀發文徵收國賓票卷,即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部分,由警另案追查),傳送私訊予張之瑀,訛稱其有價值8,600元之國賓票卷可出售,願以8折價格出售云云,致張之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8日晚間11時56分 6,800元 張裕宏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之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19至220頁) ②證人張裕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187至188頁) ③臉書社團擷圖、張之瑀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妍蓁身份證件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221至229頁) ④張裕宏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15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饒家瑜(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15日凌晨0時許,在臉書「票版3.0」社團內,以暱稱「鄭襄琦」(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部分,由警另案追查)帳號,張貼佯稱出售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饒家瑜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饒家瑜詐稱得以4,800元價格出售「音樂祭門票」2張云云,並要求饒家瑜先支付款項,饒家瑜因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9月15日凌晨1時18分 4,800元 許芳綺臺企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饒家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53至254頁) ②證人許芳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257頁) ④許芳綺臺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21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簡皇華(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初某日,在臉書社團「飯店民宿 住宿卷餐卷轉讓出售交流區」,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虛假之以3,900元出售福容飯店住宿券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簡皇華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訛稱願以1萬4,000元價格出售住宿券4張云云,致簡皇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6日上午9時27分 1萬4,000元 許芳綺臺企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皇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70至273頁) ②證人許芳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③簡皇華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妍蓁」臉書個人資料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274至278頁) ④許芳綺臺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20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113年度偵字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移送併辦) 楊傑翔(提出告訴) 楊傑翔於112年10月20日,在臉書社團上「飯店民宿住宿卷餐卷 轉讓出售交流區」刊登欲收取夏慕尼、西堤餐卷之訊息,傅茂昌見狀即於112年10月22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私訊告訴人楊傑翔,向其訛稱共有夏慕尼餐卷2張、西堤餐卷1張、陶板屋餐卷1張可出售,價格分別為每張1,050元、600元、600元云云,致楊傑翔陷於錯誤,而同意向其購入夏慕尼餐卷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4分 3,3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傑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92至293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臉書社群刊登內容擷圖、暱稱「陳妍蓁」之臉書資訊擷圖、楊傑翔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299至302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黃郁琇(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4日,在臉書「演唱會 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劵」社團,見黃郁琇留言徵求演唱會門票,遂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黃郁琇詐稱得以每張2,500元之價格,出售原價2,800元之門票共2張云云,黃郁琇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訂金2,500元至傅茂昌指定之帳戶(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10月24日凌晨0時6分 2,5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郁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13至314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黃郁琇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15至322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張仲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9日在臉書網頁上,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佯稱出售ColdPlay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張仲廷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向其誆稱得以5,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2張云云,致張仲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9日晚間11時52分 5,6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仲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23至325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暱稱「陳妍蓁」臉書個人業面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妍蓁身份證件影本、張仲廷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776號卷【下稱他8776卷】第107至113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1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113年度偵字8446號 李雅婷(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26分前某時,見李雅婷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購買饗食天堂及漢來餐券訊息,傅茂昌即傳送私訊向其詐稱可出售優惠餐券云云,致李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26分 3,500元 黃柏雅國泰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雅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35至336頁) ②證人黃柏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1至192頁、偵5980卷第13至16頁、偵5781卷第13至20頁) ③李雅婷名下永豐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38至339頁) ④李雅婷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帳戶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340至344頁) ⑤黃柏雅國泰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邱妍姍(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30日在臉書「酷玩樂團」社團,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佯稱出售11月11日場次之ColdPlay演唱會門票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邱妍姍閱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向其誆稱得以7,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2張云云,致邱妍姍陷於錯誤,陸續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30日晚間10時26分 4,000元 劉純文玉山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妍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50至351頁) ②證人王顗慈、劉純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偵5007卷第15至21頁) ③劉純文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2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2年10月27日下午2時25分 3,6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9 何其霖(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6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以私訊向何其霖佯稱有ColdPlay演唱會門票可出售,價格為7,600元2張云云,何其霖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35分 7,6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何其霖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57至358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何其霖與暱稱「陳妍蓁」、「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妍蓁身份證件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62至366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顏嘉伶(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8日,在臉書「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社團,見顏嘉伶貼文徵求「簡單生活節(12/3)票卷2張」之訊息,即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顏嘉伶詐稱得以4,620元出售該票券云云,致顏嘉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30日凌晨1時5分 4,62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顏嘉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69至371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臉書社群刊登內容擷圖、顏嘉伶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85至388頁) ④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度偵字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移送併辦) 李宜軒(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8日,在臉書「讓票社團」見李宜軒貼文徵求「酷玩樂團演唱會門票」訊息,即利用暱稱「陳妍蓁」帳號,向李宜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顏嘉伶)詐稱得以5,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李宜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2日凌晨0時10分 2,8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宜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91至393頁) ②證人黃幸陵、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李宜軒與暱稱「陳妍蓁」、「Z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05至423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1頁) ⑤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8日下午1時54分 2,80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12 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 陳韻嘉(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31日在臉書「演唱會門票買賣專區」社團,見陳韻嘉徵求「11月25日久石讓音樂會」門票訊息,即以暱稱「陳妍蓁」帳號私訊陳韻嘉,向其詐稱可以總價7,000元價格出售原價為3,600元之門票2張云云,陳韻嘉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日凌晨1時44分 7,00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韻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31至433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5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李益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3日凌晨2時2分前之某時許,在社群平台Dcard「票券交流版」,利用「天天好心情00(@lloollabc)」帳號,發布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李益愷閱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其訛稱得以3,88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1張云云,致李益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3分 3,88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益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40至441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Dcard票卷交流板刊登文章擷圖、李益愷與暱稱「天天好心情00」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45至447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呂紹禾(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7日凌晨0時33分許,以臉書暱稱「鄭襄琦」及LINE暱稱「發柴」帳號,向呂紹禾訛稱得以5,000元價格出售火球祭活動入場券2張云云,呂紹禾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轉帳價金半額至指定帳戶。 112年11月7日上五10時9分 2,500元 謝葦錡兆豐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紹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50至451頁) ②證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③暱稱「發柴」之個人資訊擷圖、呂紹禾與暱稱「發柴」、「襄琦」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457至460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6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陳君瑋(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1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陳君瑋誆稱可出售每張2,800元之ColdPlay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陳君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29分 5,75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君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臉書社群擷圖、陳君瑋與暱稱「陳妍蓁」、「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71至479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王得翰(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07日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王得翰訛稱得以每張1,900元價格出售火球祭活動入場券3張云云,王得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訂金3,000元至指定帳戶。 112年11月7日晚間時30分 3,000元 謝葦錡兆豐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得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89至491頁) ②證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王得翰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3至10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6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柳津利(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4日,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柳津利詐稱可出售「2023 FireBall Fest.火球祭門票」云云,柳津利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8日下午5時8分 2,000元 陳君瑋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柳津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4至16頁) ②證人陳君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③暱稱「陳妍蓁」個人檔案擷圖、網路轉帳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22至2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謝葦錡(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4日前某時許,以臉書帳號「傅茂昌」張貼販售PSN遊戲點數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謝葦錡閱覽後即與之聯繫,傅茂昌並向謝葦錡訛稱以4,000元價格出售遊戲點數云云,謝葦錡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4日上午8時37分 4,000元 王顗慈聯邦銀行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謝葦錡與暱稱「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全家代收繳款證明聯、臉書社群擷圖、暱稱「發柴」、「傅茂昌」個人頁面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37至46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45頁) ⑤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萬宥辰(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6日在臉書演唱會門票社團,見萬宥辰張貼徵求「李佳隆12/19臺北場1張」訊息,即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萬宥辰訛稱得以5,2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1張云云,萬宥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轉帳。 112年10月26日中午12時22分 5,2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萬宥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51至52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萬宥辰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貼文擷圖、暱稱「傅茂昌」個人頁面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59至60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連翊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在dcard平臺,以2,200元價格出售音樂季門票1張為幌,向連翊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盧彥均)施詐,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3日下午1時59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連翊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67至69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連翊廷名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75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盧彥均(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0日利用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以2,200元價格出售ZUTOMAYO INTENSE演唱會門票1張為幌,訛詐盧彥均,致盧彥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晚間7時31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彥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79至80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擷圖、盧彥鈞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盧彥鈞名下金融帳戶資料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85至89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蔡易軒(提出告訴) 被告於112年11月10日利用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以2,200元價格出售ZUTOMAYO INTENSE演唱會門票1張為幌,訛詐蔡易軒,致蔡易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晚間7時32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易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97至98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暱稱「陳妍蓁」臉書帳號擷圖、蔡易軒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03至106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俞智家(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2日在社群平台Dcard「票券交流版」,利用暱稱「@@」帳號張貼販售ZUTOMAYO INTENSE IN TAIPEI演唱會門票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俞智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蔡易軒)閱覽後即與傅茂昌聯繫,傅茂昌向其訛稱得以4,4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俞智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下午3時49分 4,4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俞智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11至113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俞智家與暱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23至128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移送併辦) 韓岳倫(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中午12時36分許,利用Dcard暱稱「哈囉」帳號,向韓岳倫誆稱可以7,760元價格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韓岳倫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18分 7,76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岳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51至153頁) ②證人潘美珠、證人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韓岳倫與暱稱「哈嘍」、「賴沛宜」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57至161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81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廖竟妏(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12時36分許,利用Dcard暱稱「哈囉」帳號,向廖竟妏詐稱可以7,760元價格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廖竟妏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45分 7,76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竟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69至170頁、第175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暱稱「哈嘍」、「賴沛宜」之個人介面擷圖、廖竟妏與暱稱「賴沛宜」、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77至190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81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 陳祈偉(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4月間某日,在臉書「張惠妹、五月天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社團,以暱稱「陳誠」帳號,張貼出售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陳祈偉瀏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其訛稱得以8,000元價格出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陳祈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9日上午11時57分 8,000元 黃柏雅國泰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祈偉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卷【下稱偵5871卷】第59至61頁) ②證人黃柏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1至192頁、偵5980卷第13至16頁、偵5781卷第15至20頁) ③暱稱「陳誠」之臉書帳戶、陳祈偉與暱稱「陳誠」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5781卷第69至71頁) ④黃柏雅國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7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 (追加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陳品蓁(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前之某時許,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社團,以暱稱「陳誠」帳號,刊登佯欲出售IVE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恰陳品蓁見此訊息,因有意購買而透過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傅茂昌聯繫,傅茂昌即傳送陳富榮之身分證資料,並陳玉玫臺銀帳戶之存摺影本封面戶名變造為「陳富榮」後傳送予陳品蓁而行使之,以取信陳品蓁,致陳品蓁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4日上午 11時20分 1,000元 陳玉玫臺銀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蓁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卷【下稱偵14641卷】第33至37頁) ②證人陳玉玫、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4641卷第21至25頁、第27至31頁、) ③暱稱「陳誠」臉書個人資訊擷圖、陳富榮身份證件影本、變造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品蓁與暱稱「陳誠」之對話紀錄擷圖、臉書社群擷圖(見偵14641卷第51至57頁) ④陳玉玫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見偵14641卷第47至4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4月24日上午11時24分 1萬2,000元 28 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 (追加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林瑾瑢(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某時許,在Dcard平台,見林瑾瑢發文徵收紅髮艾德演唱會票券,即以LINE暱稱「賴沛宜」帳號,傳送私訊予林瑾瑢,詐稱有價值7,6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林瑾瑢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3日下午3時38分 4,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瑾瑢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卷【下稱偵18380卷】第215至217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林瑾瑢與暱稱「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暱稱「發柴」之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8380卷第227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黃子恩(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Dcard平台,見黃子恩發文徵收五月天演唱會票券,即以Dcard暱稱「哈囉」帳號,傳送私訊予黃子恩,訛稱渠有價值9,0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黃子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49分 9,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69至171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黃子恩與暱稱「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179至181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林君柔(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1日某時,在Dcard平台,張貼佯稱出售五月天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林君柔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以LINE暱稱「賴沛宜」帳號,向人訛稱得以5,800元償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券云云,並要求林君柔先支付款項,林君柔因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11月21日14時8分 5,8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君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91至193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林君柔與暱稱「賴沛宜」之對話紀錄擷圖、暱稱「賴沛宜」之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8380卷第203至207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1 姜佳萱(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凌晨0時15分,在Dcard平台,見姜佳萱發文徵收Joji演唱會票券,即以Dcard暱稱「哈囉」帳號,傳送私訊予姜佳萱,說稱渠有償值2,8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姜佳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支付訂金。 112年11月22日凌晨0時46分 1,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姜佳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47至148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暱稱「哈嘍」個人介面擷圖、姜佳萱與暱稱「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18380卷第155至158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退款、和解情形) 編號 被害人 退款、和解情形 出處 1 黃郁琇 已於112年11月5日退款2,500元 偵8446卷一第313頁 2 李雅婷 已於112年5月10日退款3,500元 偵8446卷一第336頁 3 邱妍姍 已於112年11月9日退款7,600元 訴字卷第219頁 4 陳君瑋 已於112年11月8日、同年月9日陸續退款,陳君瑋自述無金錢損失 偵8446卷一第467頁 5 顏嘉伶 以5,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95至98頁) 6 李宜軒 以8,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131至132頁) 7 李益愷 以4,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95至98頁) 8 柳津利 以2,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9 謝葦錡 以1萬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0 萬宥辰 以6,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1 盧彥均 以3,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2 蔡易軒 以3,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3 廖竟妏 以8,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4 林君柔 以6,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5 姜佳萱 以1,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2024-11-28

TYDM-113-訴-269-2024112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茂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030 號、113年度偵字第4184號、113年度偵字第5007號、113年度偵 字第5781號、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11 3年度偵字第9072號、113年度偵字第9749號、113年度偵字第135 22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113年度偵字第183 8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113年度偵字第1 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茂昌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 六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張)、i Phone 十三 mini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張)沒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傅茂昌知悉其並無販賣演唱會門票、住宿券、餐券等票券之 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手法,對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 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傅茂昌指定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知情帳戶所有人名下之金融帳戶。嗣 因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遲未收受購買之票券,始悉受騙,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三編號1至4、6、8至25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 及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人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附表三編號28至31所示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傅茂昌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明示同意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20頁);而 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 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前揭供述 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附 表三「證據」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4、5、7、9至12、14至17、19至22、 24、25、28、29、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3、6、8、13、18、23、26、30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 罪。  ㈡公訴意旨就附表三編號27部分,雖漏未論及被告傳送變造之 電磁紀錄予告訴人陳玉玫,係屬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為,然 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敘明,並經本院當庭告知可 能涉犯刑法第220條之罪(見訴字卷第155頁),已保障被告 之防禦權,爰補充如上。  ㈢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7部分所犯各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 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行為具有局部 、重疊之同一性,應論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113年 度偵字第183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請求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 ,與已起訴如附表三編號4至6、11、24、25所示之犯罪事實 同一,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係新增 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且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審認是否適用該減刑規定。  ⒉觀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 並使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是若行為人事後實際 賠付被害人之金額,已逾其因詐欺犯罪而實際支配之犯罪所 得,或本無犯罪所得,而無從繳交,應認均有前開規定之適 用。查,就附表三編號8、13、18、30所示被告詐欺告訴人 邱妍姍、李益愷、謝葦錡、林君柔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就此部分詐得之款項即犯罪所得,業 已全數退還或賠償上開告訴人(詳附表四編號3、7、9、14 所載),可認被告合於上開減刑規定,爰依法就此部分減輕 其刑。  ㈦被告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訴字卷第216 頁)。然而: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予以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744號判決同此見解)。  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考量以廣播電視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施詐之手法, 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 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故予以加重處罰 。且該罪之法定刑上、下限之差異甚大,應認利用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各種輕重情節(包含詐得財物 價值較低之情形),應已為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所考量,是為 免架空增訂前揭加重處罰之立法意旨,自應從嚴適用刑法第 59條。  ⒊本案被告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販賣票券之不實訊息,其 所詐得之款項數額雖非甚鉅,然其中部分業已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法定刑度已有所降低;且 被告所為嚴重破壞網路交易信任,被害人更非單一,所生之 危害非輕;卷內復未見被告有何因個人或環境之特殊原因始 至犯罪之事由,難認其有特別可原宥之處,客觀上亦不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此部分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之餘地。  ⒋至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其法定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是該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科罰金1,000元,經與被告 本案普通詐欺之犯罪情節相較,顯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之情事,是被告此部分主張,亦無所據。  ㈧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以附 表三所示之手法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詐,使其等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又其中部分被害人係透過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之方式為之,所為更破壞網路交易之秩序,自應非難。惟 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附表三編號5、7、8、10、11 、13、15、17至19、21、22、25、30、31所示之人達成調解 或退款(詳附表四所載),然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本案被害人數、被害人分別遭詐之金額,再 考量本案被害人關於量刑之意見(見訴字卷第92頁、第216 頁),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園藝工作之生活經濟狀況(見訴字卷第215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 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 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 價,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其定 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匯入附表三所示各該帳戶之款項,被告均 已取得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見訴字卷第119頁),堪認 上開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無訛。然被告已將詐得之款項 全數退還附表三編號5、7、8、15所示之人;另與附表三編 號10、11、13、17至19、21、22、25、30、31所示之被害人 達成調解,全額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並給付完畢(詳附表四所 載及出處),堪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已遭剝奪,若再 就上開犯罪所得對被告宣告沒收,尚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⒉就附表三編號1至4、6、9、12、14、16、20、23、24、26至2 9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尚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 害,則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且為澈底剝除被告之不法利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 犯罪所得共新臺幣10萬2,960元(計算式:6,800元+4,800元 +1萬4,000元+3,300元+5,600元+7,600元+7,000元+2,500元+ 3,000元+2,200元+4,400元+7,760元+8,000元+1萬3,000元+4 ,000元+9,000元=10萬2,960元)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沒收標的為通用貨幣,不生不宜執行沒收之問 題),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物部分:  ⒈扣案之iPhone6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 Phone13mini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 被告所有並其與本案被害人聯繫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認在 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030號卷【下稱 偵57030卷】第15頁、訴字卷第178頁),且有手機對話紀錄 擷圖可佐(見偵57030卷第55至87頁、第91至109頁),可認 此部分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卷內其餘扣案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見偵57030卷第49頁) ,既無事證可認與被告本案詐欺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 一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因而詐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因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 述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雖坦承有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之理 由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然供稱:伊都是請對方領錢 給伊,伊沒有取得實體帳戶資料如提款卡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取得附 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乙節,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張裕宏、許芳綺、黃幸陵、陳君瑋、陳昕惟;證人即被害 人陳富榮、證人即陳富榮之母潘美珠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卷【下稱偵8 446卷】一第187至188頁、第233至234頁、第285至287頁、 第467至468頁、偵8846卷二第137至138頁;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卷【下稱偵18380卷】第27至33 頁、第49至55頁),此部分應堪認定。  ㈡被告上開取得金融帳戶不構成詐欺取財之說明:  ⒈證人張裕宏證稱:伊和被告是朋友,被告和伊借帳戶要接受 他人的借款,被告會打電話和伊說有借款要匯入,伊再開啟 無卡功能讓被告提領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187至188頁); 並對照被告與告訴人張裕宏間之對話紀錄(見偵8446卷一第 196至197頁),被告曾於112年9月29日凌晨12時1分要求告 訴人張裕宏讓其提領款項,隨後告訴人張裕宏即提供無卡提 款之序號、密碼予被告等情,可知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張裕宏 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存摺等實體財物。  ⒉證人許芳綺於警詢證稱:伊丈夫有於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 3日間(詳細日期不清楚)將伊名下金融帳戶借給被告,但 被告已於112年9月16日將提款卡還給伊,目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都在伊身上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⒊證人黃幸陵於警詢證稱:網友暱稱「發柴」之人向伊購買遊 戲點數,伊就提供帳號給「發柴」轉帳,之後就發現帳戶被 警示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⒋證人陳君瑋證稱:伊向LINE暱稱「發柴」之人購買票券,之 後因為收件方式無法使用7-11店到店,伊要求取消交易,之 後對方有退款到伊郵局帳戶,但伊的郵局帳戶遭警示等語( 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⒌證人陳昕惟於警詢證稱:LINE暱稱「柴犬」之人請伊提供帳 戶並表示要請伊幫忙繳遊戲點數,並叫伊加入公司會計即LI NE暱稱「賴沛宜」,之後伊就拿丈夫洪勝閔之帳戶拍照傳給 「賴沛宜」等語(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⒍證人陳富榮於警詢證述:伊有將母親潘美珠之帳戶借給被告 ,伊有幫被告接收匯款,伊再將款項領出來給被告等語(見 偵18380卷第49至53頁)。  ⒎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張裕宏、黃幸陵、陳君瑋 、陳昕惟及被害人陳富榮均未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予被告,被告僅係取得各該帳戶之「帳戶號碼」而已,是被 告並未獲得實體提款卡、存摺等財物甚明,自難謂已合於詐 欺取財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要件。公訴意旨 雖認金融帳戶為有形之動產,自足作為詐欺犯罪客體之財物 ,並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意旨為據。 然上開判決既已提及金融帳戶為有形之動產等語,可認係指 金融帳戶實體之提款卡、存摺等財物而言,而不及於無形之 「帳戶號碼」,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是以,被 告既就附表一編號1、3至6部分,既未取得各該金融帳戶之 提款卡、存摺等物,自難謂客觀上已獲取實體財物,無從以 詐欺取財罪相繩。  ⒏至附表一編號2許芳綺臺企帳戶部分,依證人許芳綺所陳,被 告固有取得許芳綺臺企帳戶之提款卡,然僅使用短暫數日即 歸還許芳綺,則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將許芳綺臺企帳戶提款卡 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不無疑問,尚難以被告曾持有許 芳綺臺企帳戶提款卡之客觀事實,逕認被告主觀上必有不法 所有意圖存在,是此部分亦難認已構成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 罪。  ㈢又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帳戶之名義人間,乃消費寄託與委 任之契約關係,金融帳戶之名義人因消費寄託或委任契約而 生對於金融機構之請求權,乃依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屬法律上之資格或地位,與刑法詐欺得利罪之客體「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並不全然相當,如依上開契約關係所取得之權 利,並不具財產性質者,即無從成為詐欺得利罪之客體(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前所述,被告僅取得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帳戶之 帳戶號碼,而依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帳戶名義人間之契約 關係,如僅持有金融帳戶之「帳號」,並無法立於帳戶名義 人之地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主張或行使本於消費寄託或委 任契約所生之權利,此與取得帳戶名義人之提款卡、密碼或 印鑑章、存簿等情況並不相同,是亦難認被告被告已取得使 用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帳戶之權利,或已獲得任何「財 產上之利益」,亦與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併予敘明 。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 就附表一部分已取得實體上之財物,或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存 在,而仍有合理之懷疑,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此外,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所指此部分詐欺取財之 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 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 孟亭、李昭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帳戶所有人 詐欺帳戶 備註 1 113年度偵字8446號 張裕宏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28日前某日,以要接收他人借款之不實理由,向張裕宏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張裕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裕宏中信帳戶) 張裕宏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522號為不起訴處分 2 許芳綺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15日前某日,以朋友要借款或還款等不實理由,向許芳綺之配偶鄧錦龍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許芳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芳綺臺企帳戶) 許芳綺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84號為不起訴處分 3 黃幸陵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9日前某日,以購買星城ONLINE遊戲點數為由,向黃幸陵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黃幸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幸陵中信帳戶) 黃幸陵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為不起訴處分 4 陳君瑋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8日17時8分前之某時許,以退還陳君瑋向其購買演唱會之票卷款項為由,向陳君瑋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陳君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君瑋郵局帳戶) 5 陳昕惟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3日凌晨0時10分許,以協助代收款繳交遊戲點數費用為幌,向陳昕惟詐得其配偶洪勝閎右列帳戶資料。 洪勝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勝閎中信帳戶) 6 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追加起訴) 陳富榮 (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前某日,佯以代收賠償金額之不實理由,向陳富榮詐得其母親潘美珠右列帳戶資料。 潘美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美珠郵局帳戶) 陳富榮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二: 編號 帳戶所有人 帳戶號碼 備註 1 黃柏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柏雅國泰帳戶) 黃柏雅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為不起訴處分 2 劉純文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純文玉山帳戶) 劉純文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07號為不起訴處分 3 王顗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顗慈郵局帳)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顗慈聯邦帳戶) 4 謝葦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葦錡兆豐帳戶) 5 陳玉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玉玫臺銀帳戶) 陳玉玫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三: 編號 偵查/移送併辦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所犯法條 證據 宣告刑 1 113年度偵字8446號 張之瑀(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09月28日在臉書社團「禮卷天地」,見張之瑀發文徵收國賓票卷,即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部分,由警另案追查),傳送私訊予張之瑀,訛稱其有價值8,600元之國賓票卷可出售,願以8折價格出售云云,致張之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8日晚間11時56分 6,800元 張裕宏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之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19至220頁) ②證人張裕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187至188頁) ③臉書社團擷圖、張之瑀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妍蓁身份證件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221至229頁) ④張裕宏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15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饒家瑜(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15日凌晨0時許,在臉書「票版3.0」社團內,以暱稱「鄭襄琦」(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部分,由警另案追查)帳號,張貼佯稱出售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饒家瑜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饒家瑜詐稱得以4,800元價格出售「音樂祭門票」2張云云,並要求饒家瑜先支付款項,饒家瑜因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9月15日凌晨1時18分 4,800元 許芳綺臺企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饒家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53至254頁) ②證人許芳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257頁) ④許芳綺臺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21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簡皇華(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初某日,在臉書社團「飯店民宿 住宿卷餐卷轉讓出售交流區」,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虛假之以3,900元出售福容飯店住宿券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簡皇華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訛稱願以1萬4,000元價格出售住宿券4張云云,致簡皇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6日上午9時27分 1萬4,000元 許芳綺臺企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皇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70至273頁) ②證人許芳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③簡皇華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妍蓁」臉書個人資料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274至278頁) ④許芳綺臺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20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113年度偵字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移送併辦) 楊傑翔(提出告訴) 楊傑翔於112年10月20日,在臉書社團上「飯店民宿住宿卷餐卷 轉讓出售交流區」刊登欲收取夏慕尼、西堤餐卷之訊息,傅茂昌見狀即於112年10月22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私訊告訴人楊傑翔,向其訛稱共有夏慕尼餐卷2張、西堤餐卷1張、陶板屋餐卷1張可出售,價格分別為每張1,050元、600元、600元云云,致楊傑翔陷於錯誤,而同意向其購入夏慕尼餐卷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4分 3,3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傑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92至293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臉書社群刊登內容擷圖、暱稱「陳妍蓁」之臉書資訊擷圖、楊傑翔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299至302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黃郁琇(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4日,在臉書「演唱會 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劵」社團,見黃郁琇留言徵求演唱會門票,遂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黃郁琇詐稱得以每張2,500元之價格,出售原價2,800元之門票共2張云云,黃郁琇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訂金2,500元至傅茂昌指定之帳戶(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10月24日凌晨0時6分 2,5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郁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13至314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黃郁琇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15至322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張仲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9日在臉書網頁上,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佯稱出售ColdPlay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張仲廷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向其誆稱得以5,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2張云云,致張仲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9日晚間11時52分 5,6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仲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23至325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暱稱「陳妍蓁」臉書個人業面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妍蓁身份證件影本、張仲廷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776號卷【下稱他8776卷】第107至113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1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113年度偵字8446號 李雅婷(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26分前某時,見李雅婷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購買饗食天堂及漢來餐券訊息,傅茂昌即傳送私訊向其詐稱可出售優惠餐券云云,致李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26分 3,500元 黃柏雅國泰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雅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35至336頁) ②證人黃柏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1至192頁、偵5980卷第13至16頁、偵5781卷第13至20頁) ③李雅婷名下永豐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38至339頁) ④李雅婷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帳戶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340至344頁) ⑤黃柏雅國泰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邱妍姍(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30日在臉書「酷玩樂團」社團,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佯稱出售11月11日場次之ColdPlay演唱會門票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邱妍姍閱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向其誆稱得以7,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2張云云,致邱妍姍陷於錯誤,陸續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30日晚間10時26分 4,000元 劉純文玉山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妍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50至351頁) ②證人王顗慈、劉純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偵5007卷第15至21頁) ③劉純文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2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2年10月27日下午2時25分 3,6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9 何其霖(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6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以私訊向何其霖佯稱有ColdPlay演唱會門票可出售,價格為7,600元2張云云,何其霖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35分 7,6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何其霖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57至358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何其霖與暱稱「陳妍蓁」、「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妍蓁身份證件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62至366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顏嘉伶(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8日,在臉書「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社團,見顏嘉伶貼文徵求「簡單生活節(12/3)票卷2張」之訊息,即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顏嘉伶詐稱得以4,620元出售該票券云云,致顏嘉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30日凌晨1時5分 4,62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顏嘉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69至371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臉書社群刊登內容擷圖、顏嘉伶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85至388頁) ④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度偵字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移送併辦) 李宜軒(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8日,在臉書「讓票社團」見李宜軒貼文徵求「酷玩樂團演唱會門票」訊息,即利用暱稱「陳妍蓁」帳號,向李宜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顏嘉伶)詐稱得以5,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李宜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2日凌晨0時10分 2,8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宜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91至393頁) ②證人黃幸陵、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李宜軒與暱稱「陳妍蓁」、「Z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05至423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1頁) ⑤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8日下午1時54分 2,80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12 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 陳韻嘉(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31日在臉書「演唱會門票買賣專區」社團,見陳韻嘉徵求「11月25日久石讓音樂會」門票訊息,即以暱稱「陳妍蓁」帳號私訊陳韻嘉,向其詐稱可以總價7,000元價格出售原價為3,600元之門票2張云云,陳韻嘉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日凌晨1時44分 7,00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韻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31至433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5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李益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3日凌晨2時2分前之某時許,在社群平台Dcard「票券交流版」,利用「天天好心情00(@lloollabc)」帳號,發布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李益愷閱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其訛稱得以3,88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1張云云,致李益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3分 3,88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益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40至441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Dcard票卷交流板刊登文章擷圖、李益愷與暱稱「天天好心情00」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45至447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呂紹禾(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7日凌晨0時33分許,以臉書暱稱「鄭襄琦」及LINE暱稱「發柴」帳號,向呂紹禾訛稱得以5,000元價格出售火球祭活動入場券2張云云,呂紹禾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轉帳價金半額至指定帳戶。 112年11月7日上五10時9分 2,500元 謝葦錡兆豐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紹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50至451頁) ②證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③暱稱「發柴」之個人資訊擷圖、呂紹禾與暱稱「發柴」、「襄琦」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457至460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6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陳君瑋(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1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陳君瑋誆稱可出售每張2,800元之ColdPlay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陳君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29分 5,75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君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臉書社群擷圖、陳君瑋與暱稱「陳妍蓁」、「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71至479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王得翰(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07日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王得翰訛稱得以每張1,900元價格出售火球祭活動入場券3張云云,王得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訂金3,000元至指定帳戶。 112年11月7日晚間時30分 3,000元 謝葦錡兆豐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得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89至491頁) ②證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王得翰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3至10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6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柳津利(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4日,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柳津利詐稱可出售「2023 FireBall Fest.火球祭門票」云云,柳津利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8日下午5時8分 2,000元 陳君瑋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柳津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4至16頁) ②證人陳君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③暱稱「陳妍蓁」個人檔案擷圖、網路轉帳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22至2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謝葦錡(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4日前某時許,以臉書帳號「傅茂昌」張貼販售PSN遊戲點數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謝葦錡閱覽後即與之聯繫,傅茂昌並向謝葦錡訛稱以4,000元價格出售遊戲點數云云,謝葦錡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4日上午8時37分 4,000元 王顗慈聯邦銀行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謝葦錡與暱稱「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全家代收繳款證明聯、臉書社群擷圖、暱稱「發柴」、「傅茂昌」個人頁面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37至46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45頁) ⑤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萬宥辰(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6日在臉書演唱會門票社團,見萬宥辰張貼徵求「李佳隆12/19臺北場1張」訊息,即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萬宥辰訛稱得以5,2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1張云云,萬宥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轉帳。 112年10月26日中午12時22分 5,2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萬宥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51至52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萬宥辰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貼文擷圖、暱稱「傅茂昌」個人頁面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59至60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連翊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在dcard平臺,以2,200元價格出售音樂季門票1張為幌,向連翊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盧彥均)施詐,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3日下午1時59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連翊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67至69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連翊廷名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75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盧彥均(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0日利用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以2,200元價格出售ZUTOMAYO INTENSE演唱會門票1張為幌,訛詐盧彥均,致盧彥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晚間7時31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彥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79至80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擷圖、盧彥鈞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盧彥鈞名下金融帳戶資料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85至89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蔡易軒(提出告訴) 被告於112年11月10日利用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以2,200元價格出售ZUTOMAYO INTENSE演唱會門票1張為幌,訛詐蔡易軒,致蔡易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晚間7時32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易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97至98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暱稱「陳妍蓁」臉書帳號擷圖、蔡易軒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03至106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俞智家(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2日在社群平台Dcard「票券交流版」,利用暱稱「@@」帳號張貼販售ZUTOMAYO INTENSE IN TAIPEI演唱會門票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俞智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蔡易軒)閱覽後即與傅茂昌聯繫,傅茂昌向其訛稱得以4,4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俞智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下午3時49分 4,4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俞智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11至113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俞智家與暱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23至128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移送併辦) 韓岳倫(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中午12時36分許,利用Dcard暱稱「哈囉」帳號,向韓岳倫誆稱可以7,760元價格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韓岳倫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18分 7,76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岳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51至153頁) ②證人潘美珠、證人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韓岳倫與暱稱「哈嘍」、「賴沛宜」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57至161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81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廖竟妏(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12時36分許,利用Dcard暱稱「哈囉」帳號,向廖竟妏詐稱可以7,760元價格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廖竟妏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45分 7,76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竟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69至170頁、第175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暱稱「哈嘍」、「賴沛宜」之個人介面擷圖、廖竟妏與暱稱「賴沛宜」、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77至190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81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 陳祈偉(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4月間某日,在臉書「張惠妹、五月天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社團,以暱稱「陳誠」帳號,張貼出售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陳祈偉瀏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其訛稱得以8,000元價格出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陳祈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9日上午11時57分 8,000元 黃柏雅國泰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祈偉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卷【下稱偵5871卷】第59至61頁) ②證人黃柏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1至192頁、偵5980卷第13至16頁、偵5781卷第15至20頁) ③暱稱「陳誠」之臉書帳戶、陳祈偉與暱稱「陳誠」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5781卷第69至71頁) ④黃柏雅國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7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 (追加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陳品蓁(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前之某時許,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社團,以暱稱「陳誠」帳號,刊登佯欲出售IVE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恰陳品蓁見此訊息,因有意購買而透過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傅茂昌聯繫,傅茂昌即傳送陳富榮之身分證資料,並陳玉玫臺銀帳戶之存摺影本封面戶名變造為「陳富榮」後傳送予陳品蓁而行使之,以取信陳品蓁,致陳品蓁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4日上午 11時20分 1,000元 陳玉玫臺銀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蓁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卷【下稱偵14641卷】第33至37頁) ②證人陳玉玫、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4641卷第21至25頁、第27至31頁、) ③暱稱「陳誠」臉書個人資訊擷圖、陳富榮身份證件影本、變造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品蓁與暱稱「陳誠」之對話紀錄擷圖、臉書社群擷圖(見偵14641卷第51至57頁) ④陳玉玫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見偵14641卷第47至4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4月24日上午11時24分 1萬2,000元 28 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 (追加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林瑾瑢(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某時許,在Dcard平台,見林瑾瑢發文徵收紅髮艾德演唱會票券,即以LINE暱稱「賴沛宜」帳號,傳送私訊予林瑾瑢,詐稱有價值7,6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林瑾瑢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3日下午3時38分 4,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瑾瑢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卷【下稱偵18380卷】第215至217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林瑾瑢與暱稱「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暱稱「發柴」之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8380卷第227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黃子恩(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Dcard平台,見黃子恩發文徵收五月天演唱會票券,即以Dcard暱稱「哈囉」帳號,傳送私訊予黃子恩,訛稱渠有價值9,0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黃子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49分 9,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69至171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黃子恩與暱稱「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179至181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林君柔(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1日某時,在Dcard平台,張貼佯稱出售五月天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林君柔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以LINE暱稱「賴沛宜」帳號,向人訛稱得以5,800元償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券云云,並要求林君柔先支付款項,林君柔因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11月21日14時8分 5,8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君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91至193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林君柔與暱稱「賴沛宜」之對話紀錄擷圖、暱稱「賴沛宜」之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8380卷第203至207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1 姜佳萱(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凌晨0時15分,在Dcard平台,見姜佳萱發文徵收Joji演唱會票券,即以Dcard暱稱「哈囉」帳號,傳送私訊予姜佳萱,說稱渠有償值2,8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姜佳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支付訂金。 112年11月22日凌晨0時46分 1,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姜佳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47至148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暱稱「哈嘍」個人介面擷圖、姜佳萱與暱稱「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18380卷第155至158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退款、和解情形) 編號 被害人 退款、和解情形 出處 1 黃郁琇 已於112年11月5日退款2,500元 偵8446卷一第313頁 2 李雅婷 已於112年5月10日退款3,500元 偵8446卷一第336頁 3 邱妍姍 已於112年11月9日退款7,600元 訴字卷第219頁 4 陳君瑋 已於112年11月8日、同年月9日陸續退款,陳君瑋自述無金錢損失 偵8446卷一第467頁 5 顏嘉伶 以5,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95至98頁) 6 李宜軒 以8,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131至132頁) 7 李益愷 以4,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95至98頁) 8 柳津利 以2,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9 謝葦錡 以1萬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0 萬宥辰 以6,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1 盧彥均 以3,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2 蔡易軒 以3,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3 廖竟妏 以8,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4 林君柔 以6,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5 姜佳萱 以1,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2024-11-28

TYDM-113-訴-455-2024112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茂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030 號、113年度偵字第4184號、113年度偵字第5007號、113年度偵 字第5781號、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11 3年度偵字第9072號、113年度偵字第9749號、113年度偵字第135 22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113年度偵字第183 8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113年度偵字第1 8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茂昌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 六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張)、i Phone 十三 mini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1張)沒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傅茂昌知悉其並無販賣演唱會門票、住宿券、餐券等票券之 真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手法,對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 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傅茂昌指定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知情帳戶所有人名下之金融帳戶。嗣 因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遲未收受購買之票券,始悉受騙,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三編號1至4、6、8至25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 及附表三編號27所示之人訴由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附表三編號28至31所示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傅茂昌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明示同意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20頁);而 檢察官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 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前揭供述 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附 表三「證據」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4、5、7、9至12、14至17、19至22、 24、25、28、29、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3、6、8、13、18、23、26、30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27所為,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 罪。  ㈡公訴意旨就附表三編號27部分,雖漏未論及被告傳送變造之 電磁紀錄予告訴人陳玉玫,係屬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為,然 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敘明,並經本院當庭告知可 能涉犯刑法第220條之罪(見訴字卷第155頁),已保障被告 之防禦權,爰補充如上。  ㈢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7部分所犯各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 定計畫下所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行為具有局部 、重疊之同一性,應論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113年 度偵字第183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請求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 ,與已起訴如附表三編號4至6、11、24、25所示之犯罪事實 同一,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係新增 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且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審認是否適用該減刑規定。  ⒉觀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 並使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是若行為人事後實際 賠付被害人之金額,已逾其因詐欺犯罪而實際支配之犯罪所 得,或本無犯罪所得,而無從繳交,應認均有前開規定之適 用。查,就附表三編號8、13、18、30所示被告詐欺告訴人 邱妍姍、李益愷、謝葦錡、林君柔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且就此部分詐得之款項即犯罪所得,業 已全數退還或賠償上開告訴人(詳附表四編號3、7、9、14 所載),可認被告合於上開減刑規定,爰依法就此部分減輕 其刑。  ㈦被告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訴字卷第216 頁)。然而: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予以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744號判決同此見解)。  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立法目的,係考量以廣播電視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施詐之手法, 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 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故予以加重處罰 。且該罪之法定刑上、下限之差異甚大,應認利用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各種輕重情節(包含詐得財物 價值較低之情形),應已為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所考量,是為 免架空增訂前揭加重處罰之立法意旨,自應從嚴適用刑法第 59條。  ⒊本案被告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販賣票券之不實訊息,其 所詐得之款項數額雖非甚鉅,然其中部分業已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法定刑度已有所降低;且 被告所為嚴重破壞網路交易信任,被害人更非單一,所生之 危害非輕;卷內復未見被告有何因個人或環境之特殊原因始 至犯罪之事由,難認其有特別可原宥之處,客觀上亦不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此部分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之餘地。  ⒋至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其法定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是該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科罰金1,000元,經與被告 本案普通詐欺之犯罪情節相較,顯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之情事,是被告此部分主張,亦無所據。  ㈧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以附 表三所示之手法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詐,使其等受有財 產上之損害;又其中部分被害人係透過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之方式為之,所為更破壞網路交易之秩序,自應非難。惟 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附表三編號5、7、8、10、11 、13、15、17至19、21、22、25、30、31所示之人達成調解 或退款(詳附表四所載),然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 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復斟酌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本案被害人數、被害人分別遭詐之金額,再 考量本案被害人關於量刑之意見(見訴字卷第92頁、第216 頁),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園藝工作之生活經濟狀況(見訴字卷第215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再考量被告本 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 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 價,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其定 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匯入附表三所示各該帳戶之款項,被告均 已取得等情,業據其陳明在卷(見訴字卷第119頁),堪認 上開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無訛。然被告已將詐得之款項 全數退還附表三編號5、7、8、15所示之人;另與附表三編 號10、11、13、17至19、21、22、25、30、31所示之被害人 達成調解,全額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並給付完畢(詳附表四所 載及出處),堪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均已遭剝奪,若再 就上開犯罪所得對被告宣告沒收,尚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⒉就附表三編號1至4、6、9、12、14、16、20、23、24、26至2 9所示被害人部分,被告尚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 害,則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且為澈底剝除被告之不法利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 犯罪所得共新臺幣10萬2,960元(計算式:6,800元+4,800元 +1萬4,000元+3,300元+5,600元+7,600元+7,000元+2,500元+ 3,000元+2,200元+4,400元+7,760元+8,000元+1萬3,000元+4 ,000元+9,000元=10萬2,960元)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沒收標的為通用貨幣,不生不宜執行沒收之問 題),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物部分:  ⒈扣案之iPhone6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 Phone13mini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 被告所有並其與本案被害人聯繫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認在 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030號卷【下稱 偵57030卷】第15頁、訴字卷第178頁),且有手機對話紀錄 擷圖可佐(見偵57030卷第55至87頁、第91至109頁),可認 此部分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卷內其餘扣案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見偵57030卷第49頁) ,既無事證可認與被告本案詐欺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 一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 等陷於錯誤,因而詐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因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 述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雖坦承有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之理 由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然供稱:伊都是請對方領錢 給伊,伊沒有取得實體帳戶資料如提款卡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取得附 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乙節,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張裕宏、許芳綺、黃幸陵、陳君瑋、陳昕惟;證人即被害 人陳富榮、證人即陳富榮之母潘美珠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卷【下稱偵8 446卷】一第187至188頁、第233至234頁、第285至287頁、 第467至468頁、偵8846卷二第137至138頁;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卷【下稱偵18380卷】第27至33 頁、第49至55頁),此部分應堪認定。  ㈡被告上開取得金融帳戶不構成詐欺取財之說明:  ⒈證人張裕宏證稱:伊和被告是朋友,被告和伊借帳戶要接受 他人的借款,被告會打電話和伊說有借款要匯入,伊再開啟 無卡功能讓被告提領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187至188頁); 並對照被告與告訴人張裕宏間之對話紀錄(見偵8446卷一第 196至197頁),被告曾於112年9月29日凌晨12時1分要求告 訴人張裕宏讓其提領款項,隨後告訴人張裕宏即提供無卡提 款之序號、密碼予被告等情,可知被告並未實際取得張裕宏 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存摺等實體財物。  ⒉證人許芳綺於警詢證稱:伊丈夫有於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 3日間(詳細日期不清楚)將伊名下金融帳戶借給被告,但 被告已於112年9月16日將提款卡還給伊,目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都在伊身上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⒊證人黃幸陵於警詢證稱:網友暱稱「發柴」之人向伊購買遊 戲點數,伊就提供帳號給「發柴」轉帳,之後就發現帳戶被 警示等語(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⒋證人陳君瑋證稱:伊向LINE暱稱「發柴」之人購買票券,之 後因為收件方式無法使用7-11店到店,伊要求取消交易,之 後對方有退款到伊郵局帳戶,但伊的郵局帳戶遭警示等語( 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⒌證人陳昕惟於警詢證稱:LINE暱稱「柴犬」之人請伊提供帳 戶並表示要請伊幫忙繳遊戲點數,並叫伊加入公司會計即LI NE暱稱「賴沛宜」,之後伊就拿丈夫洪勝閔之帳戶拍照傳給 「賴沛宜」等語(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⒍證人陳富榮於警詢證述:伊有將母親潘美珠之帳戶借給被告 ,伊有幫被告接收匯款,伊再將款項領出來給被告等語(見 偵18380卷第49至53頁)。  ⒎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告訴人張裕宏、黃幸陵、陳君瑋 、陳昕惟及被害人陳富榮均未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予被告,被告僅係取得各該帳戶之「帳戶號碼」而已,是被 告並未獲得實體提款卡、存摺等財物甚明,自難謂已合於詐 欺取財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要件。公訴意旨 雖認金融帳戶為有形之動產,自足作為詐欺犯罪客體之財物 ,並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意旨為據。 然上開判決既已提及金融帳戶為有形之動產等語,可認係指 金融帳戶實體之提款卡、存摺等財物而言,而不及於無形之 「帳戶號碼」,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是以,被 告既就附表一編號1、3至6部分,既未取得各該金融帳戶之 提款卡、存摺等物,自難謂客觀上已獲取實體財物,無從以 詐欺取財罪相繩。  ⒏至附表一編號2許芳綺臺企帳戶部分,依證人許芳綺所陳,被 告固有取得許芳綺臺企帳戶之提款卡,然僅使用短暫數日即 歸還許芳綺,則被告主觀上是否有將許芳綺臺企帳戶提款卡 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不無疑問,尚難以被告曾持有許 芳綺臺企帳戶提款卡之客觀事實,逕認被告主觀上必有不法 所有意圖存在,是此部分亦難認已構成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 罪。  ㈢又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帳戶之名義人間,乃消費寄託與委 任之契約關係,金融帳戶之名義人因消費寄託或委任契約而 生對於金融機構之請求權,乃依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屬法律上之資格或地位,與刑法詐欺得利罪之客體「財產上 不法之利益」並不全然相當,如依上開契約關係所取得之權 利,並不具財產性質者,即無從成為詐欺得利罪之客體(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前所述,被告僅取得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帳戶之 帳戶號碼,而依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帳戶名義人間之契約 關係,如僅持有金融帳戶之「帳號」,並無法立於帳戶名義 人之地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主張或行使本於消費寄託或委 任契約所生之權利,此與取得帳戶名義人之提款卡、密碼或 印鑑章、存簿等情況並不相同,是亦難認被告被告已取得使 用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帳戶之權利,或已獲得任何「財 產上之利益」,亦與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併予敘明 。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 就附表一部分已取得實體上之財物,或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存 在,而仍有合理之懷疑,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此外,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所指此部分詐欺取財之 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 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 孟亭、李昭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帳戶所有人 詐欺帳戶 備註 1 113年度偵字8446號 張裕宏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28日前某日,以要接收他人借款之不實理由,向張裕宏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張裕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裕宏中信帳戶) 張裕宏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522號為不起訴處分 2 許芳綺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15日前某日,以朋友要借款或還款等不實理由,向許芳綺之配偶鄧錦龍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許芳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芳綺臺企帳戶) 許芳綺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84號為不起訴處分 3 黃幸陵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9日前某日,以購買星城ONLINE遊戲點數為由,向黃幸陵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黃幸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幸陵中信帳戶) 黃幸陵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為不起訴處分 4 陳君瑋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8日17時8分前之某時許,以退還陳君瑋向其購買演唱會之票卷款項為由,向陳君瑋詐得右列帳戶資料。 陳君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君瑋郵局帳戶) 5 陳昕惟 (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3日凌晨0時10分許,以協助代收款繳交遊戲點數費用為幌,向陳昕惟詐得其配偶洪勝閎右列帳戶資料。 洪勝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勝閎中信帳戶) 6 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追加起訴) 陳富榮 (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前某日,佯以代收賠償金額之不實理由,向陳富榮詐得其母親潘美珠右列帳戶資料。 潘美珠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美珠郵局帳戶) 陳富榮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二: 編號 帳戶所有人 帳戶號碼 備註 1 黃柏雅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柏雅國泰帳戶) 黃柏雅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113年度偵字第5980號為不起訴處分 2 劉純文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純文玉山帳戶) 劉純文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07號為不起訴處分 3 王顗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顗慈郵局帳)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顗慈聯邦帳戶) 4 謝葦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葦錡兆豐帳戶) 5 陳玉玫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玉玫臺銀帳戶) 陳玉玫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三: 編號 偵查/移送併辦案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所犯法條 證據 宣告刑 1 113年度偵字8446號 張之瑀(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09月28日在臉書社團「禮卷天地」,見張之瑀發文徵收國賓票卷,即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部分,由警另案追查),傳送私訊予張之瑀,訛稱其有價值8,600元之國賓票卷可出售,願以8折價格出售云云,致張之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8日晚間11時56分 6,800元 張裕宏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之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19至220頁) ②證人張裕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187至188頁) ③臉書社團擷圖、張之瑀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妍蓁身份證件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221至229頁) ④張裕宏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15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饒家瑜(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15日凌晨0時許,在臉書「票版3.0」社團內,以暱稱「鄭襄琦」(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部分,由警另案追查)帳號,張貼佯稱出售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饒家瑜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饒家瑜詐稱得以4,800元價格出售「音樂祭門票」2張云云,並要求饒家瑜先支付款項,饒家瑜因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9月15日凌晨1時18分 4,800元 許芳綺臺企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饒家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53至254頁) ②證人許芳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257頁) ④許芳綺臺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21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簡皇華(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初某日,在臉書社團「飯店民宿 住宿卷餐卷轉讓出售交流區」,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虛假之以3,900元出售福容飯店住宿券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簡皇華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訛稱願以1萬4,000元價格出售住宿券4張云云,致簡皇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6日上午9時27分 1萬4,000元 許芳綺臺企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皇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70至273頁) ②證人許芳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33至234頁) ③簡皇華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妍蓁」臉書個人資料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274至278頁) ④許芳綺臺企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20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113年度偵字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移送併辦) 楊傑翔(提出告訴) 楊傑翔於112年10月20日,在臉書社團上「飯店民宿住宿卷餐卷 轉讓出售交流區」刊登欲收取夏慕尼、西堤餐卷之訊息,傅茂昌見狀即於112年10月22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私訊告訴人楊傑翔,向其訛稱共有夏慕尼餐卷2張、西堤餐卷1張、陶板屋餐卷1張可出售,價格分別為每張1,050元、600元、600元云云,致楊傑翔陷於錯誤,而同意向其購入夏慕尼餐卷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4分 3,3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傑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92至293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臉書社群刊登內容擷圖、暱稱「陳妍蓁」之臉書資訊擷圖、楊傑翔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299至302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黃郁琇(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4日,在臉書「演唱會 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劵」社團,見黃郁琇留言徵求演唱會門票,遂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黃郁琇詐稱得以每張2,500元之價格,出售原價2,800元之門票共2張云云,黃郁琇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訂金2,500元至傅茂昌指定之帳戶(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10月24日凌晨0時6分 2,5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郁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13至314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黃郁琇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15至322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張仲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9日在臉書網頁上,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佯稱出售ColdPlay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張仲廷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向其誆稱得以5,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2張云云,致張仲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9日晚間11時52分 5,6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仲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23至325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暱稱「陳妍蓁」臉書個人業面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妍蓁身份證件影本、張仲廷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776號卷【下稱他8776卷】第107至113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1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113年度偵字8446號 李雅婷(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26分前某時,見李雅婷在臉書社團張貼欲購買饗食天堂及漢來餐券訊息,傅茂昌即傳送私訊向其詐稱可出售優惠餐券云云,致李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26分 3,500元 黃柏雅國泰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雅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35至336頁) ②證人黃柏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1至192頁、偵5980卷第13至16頁、偵5781卷第13至20頁) ③李雅婷名下永豐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38至339頁) ④李雅婷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帳戶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340至344頁) ⑤黃柏雅國泰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邱妍姍(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9月30日在臉書「酷玩樂團」社團,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張貼佯稱出售11月11日場次之ColdPlay演唱會門票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邱妍姍閱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向其誆稱得以7,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2張云云,致邱妍姍陷於錯誤,陸續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30日晚間10時26分 4,000元 劉純文玉山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妍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50至351頁) ②證人王顗慈、劉純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偵5007卷第15至21頁) ③劉純文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2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2年10月27日下午2時25分 3,6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9 何其霖(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6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以私訊向何其霖佯稱有ColdPlay演唱會門票可出售,價格為7,600元2張云云,何其霖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35分 7,6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何其霖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57至358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何其霖與暱稱「陳妍蓁」、「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陳妍蓁身份證件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62至366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顏嘉伶(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8日,在臉書「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社團,見顏嘉伶貼文徵求「簡單生活節(12/3)票卷2張」之訊息,即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顏嘉伶詐稱得以4,620元出售該票券云云,致顏嘉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30日凌晨1時5分 4,62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顏嘉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69至371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臉書社群刊登內容擷圖、顏嘉伶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385至388頁) ④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度偵字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4735號移送併辦) 李宜軒(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8日,在臉書「讓票社團」見李宜軒貼文徵求「酷玩樂團演唱會門票」訊息,即利用暱稱「陳妍蓁」帳號,向李宜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顏嘉伶)詐稱得以5,6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李宜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2日凌晨0時10分 2,80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宜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391至393頁) ②證人黃幸陵、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李宜軒與暱稱「陳妍蓁」、「Z0000000000」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05至423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1頁) ⑤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8日下午1時54分 2,80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12 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 陳韻嘉(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31日在臉書「演唱會門票買賣專區」社團,見陳韻嘉徵求「11月25日久石讓音樂會」門票訊息,即以暱稱「陳妍蓁」帳號私訊陳韻嘉,向其詐稱可以總價7,000元價格出售原價為3,600元之門票2張云云,陳韻嘉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日凌晨1時44分 7,000元 王顗慈聯邦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韻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31至433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5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李益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3日凌晨2時2分前之某時許,在社群平台Dcard「票券交流版」,利用「天天好心情00(@lloollabc)」帳號,發布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李益愷閱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其訛稱得以3,88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卷1張云云,致李益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3分 3,88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益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40至441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Dcard票卷交流板刊登文章擷圖、李益愷與暱稱「天天好心情00」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45至447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呂紹禾(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7日凌晨0時33分許,以臉書暱稱「鄭襄琦」及LINE暱稱「發柴」帳號,向呂紹禾訛稱得以5,000元價格出售火球祭活動入場券2張云云,呂紹禾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轉帳價金半額至指定帳戶。 112年11月7日上五10時9分 2,500元 謝葦錡兆豐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紹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50至451頁) ②證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③暱稱「發柴」之個人資訊擷圖、呂紹禾與暱稱「發柴」、「襄琦」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擷圖(見偵8446卷一第457至460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6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陳君瑋(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1日,以暱稱「陳妍蓁」帳號向陳君瑋誆稱可出售每張2,800元之ColdPlay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陳君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傅茂昌嗣後已退還款項)。 11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29分 5,750元 黃幸陵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君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②證人黃幸陵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285至287頁) ③臉書社群擷圖、陳君瑋與暱稱「陳妍蓁」、「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471至479頁) ④黃幸陵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2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王得翰(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07日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王得翰訛稱得以每張1,900元價格出售火球祭活動入場券3張云云,王得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訂金3,000元至指定帳戶。 112年11月7日晚間時30分 3,000元 謝葦錡兆豐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得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89至491頁) ②證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王得翰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3至10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67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柳津利(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4日,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柳津利詐稱可出售「2023 FireBall Fest.火球祭門票」云云,柳津利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8日下午5時8分 2,000元 陳君瑋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柳津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4至16頁) ②證人陳君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一第467至468頁 ③暱稱「陳妍蓁」個人檔案擷圖、網路轉帳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22至2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謝葦錡(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14日前某時許,以臉書帳號「傅茂昌」張貼販售PSN遊戲點數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謝葦錡閱覽後即與之聯繫,傅茂昌並向謝葦錡訛稱以4,000元價格出售遊戲點數云云,謝葦錡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14日上午8時37分 4,000元 王顗慈聯邦銀行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葦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28至29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謝葦錡與暱稱「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全家代收繳款證明聯、臉書社群擷圖、暱稱「發柴」、「傅茂昌」個人頁面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37至46頁) ④謝葦錡兆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45頁) ⑤王顗慈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3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9 萬宥辰(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0月26日在臉書演唱會門票社團,見萬宥辰張貼徵求「李佳隆12/19臺北場1張」訊息,即以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向萬宥辰訛稱得以5,2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1張云云,萬宥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轉帳。 112年10月26日中午12時22分 5,200元 王顗慈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萬宥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51至52頁) ②證人王顗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3至197頁) ③萬宥辰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貼文擷圖、暱稱「傅茂昌」個人頁面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59至60頁) ④王顗慈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4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連翊廷(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在dcard平臺,以2,200元價格出售音樂季門票1張為幌,向連翊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盧彥均)施詐,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3日下午1時59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連翊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67至69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連翊廷名下中國信託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75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盧彥均(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0日利用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以2,200元價格出售ZUTOMAYO INTENSE演唱會門票1張為幌,訛詐盧彥均,致盧彥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晚間7時31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彥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79至80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擷圖、盧彥鈞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盧彥鈞名下金融帳戶資料擷圖(見偵8446卷二第85至89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蔡易軒(提出告訴) 被告於112年11月10日利用臉書暱稱「陳妍蓁」帳號,以2,200元價格出售ZUTOMAYO INTENSE演唱會門票1張為幌,訛詐蔡易軒,致蔡易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晚間7時32分 2,2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易軒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97至98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暱稱「陳妍蓁」臉書帳號擷圖、蔡易軒與暱稱「陳妍蓁」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03至106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俞智家(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2日在社群平台Dcard「票券交流版」,利用暱稱「@@」帳號張貼販售ZUTOMAYO INTENSE IN TAIPEI演唱會門票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俞智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蔡易軒)閱覽後即與傅茂昌聯繫,傅茂昌向其訛稱得以4,400元價格出售該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俞智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2日下午3時49分 4,400元 洪勝閎中信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俞智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11至113頁) ②證人陳昕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37至138頁)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俞智家與暱稱「@@」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23至128頁) ④洪勝閎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5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113年度偵字第8446號(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移送併辦) 韓岳倫(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中午12時36分許,利用Dcard暱稱「哈囉」帳號,向韓岳倫誆稱可以7,760元價格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韓岳倫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18分 7,76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岳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51至153頁) ②證人潘美珠、證人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韓岳倫與暱稱「哈嘍」、「賴沛宜」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57至161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81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廖竟妏(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12時36分許,利用Dcard暱稱「哈囉」帳號,向廖竟妏詐稱可以7,760元價格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廖竟妏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45分 7,76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竟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69至170頁、第175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暱稱「哈嘍」、「賴沛宜」之個人介面擷圖、廖竟妏與暱稱「賴沛宜」、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8446卷二第177至190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81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 陳祈偉(未提告) 傅茂昌於112年4月間某日,在臉書「張惠妹、五月天演唱會讓票、售票、換票」社團,以暱稱「陳誠」帳號,張貼出售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陳祈偉瀏覽後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向其訛稱得以8,000元價格出售陳奕迅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陳祈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9日上午11時57分 8,000元 黃柏雅國泰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祈偉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81號卷【下稱偵5871卷】第59至61頁) ②證人黃柏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446卷二第191至192頁、偵5980卷第13至16頁、偵5781卷第15至20頁) ③暱稱「陳誠」之臉書帳戶、陳祈偉與暱稱「陳誠」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5781卷第69至71頁) ④黃柏雅國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446卷一第137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 (追加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陳品蓁(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前之某時許,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臉書「台灣韓國演唱會門票區」社團,以暱稱「陳誠」帳號,刊登佯欲出售IVE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恰陳品蓁見此訊息,因有意購買而透過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傅茂昌聯繫,傅茂昌即傳送陳富榮之身分證資料,並陳玉玫臺銀帳戶之存摺影本封面戶名變造為「陳富榮」後傳送予陳品蓁而行使之,以取信陳品蓁,致陳品蓁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4日上午 11時20分 1,000元 陳玉玫臺銀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蓁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41號卷【下稱偵14641卷】第33至37頁) ②證人陳玉玫、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4641卷第21至25頁、第27至31頁、) ③暱稱「陳誠」臉書個人資訊擷圖、陳富榮身份證件影本、變造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陳品蓁與暱稱「陳誠」之對話紀錄擷圖、臉書社群擷圖(見偵14641卷第51至57頁) ④陳玉玫臺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見偵14641卷第47至49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4月24日上午11時24分 1萬2,000元 28 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 (追加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5號) 林瑾瑢(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13日某時許,在Dcard平台,見林瑾瑢發文徵收紅髮艾德演唱會票券,即以LINE暱稱「賴沛宜」帳號,傳送私訊予林瑾瑢,詐稱有價值7,6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林瑾瑢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13日下午3時38分 4,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瑾瑢於警詢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380號卷【下稱偵18380卷】第215至217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林瑾瑢與暱稱「發柴」之對話紀錄擷圖、暱稱「發柴」之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8380卷第227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黃子恩(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Dcard平台,見黃子恩發文徵收五月天演唱會票券,即以Dcard暱稱「哈囉」帳號,傳送私訊予黃子恩,訛稱渠有價值9,0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黃子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1月20日晚間11時49分 9,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子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69至171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黃子恩與暱稱「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179至181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林君柔(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1日某時,在Dcard平台,張貼佯稱出售五月天演唱會票卷之訊息,藉此對公眾散布之,林君柔見此訊息而與之聯絡,傅茂昌即以LINE暱稱「賴沛宜」帳號,向人訛稱得以5,800元償格出售該演唱會票券云云,並要求林君柔先支付款項,林君柔因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11月21日14時8分 5,8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君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91至193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林君柔與暱稱「賴沛宜」之對話紀錄擷圖、暱稱「賴沛宜」之個人頁面擷圖(見偵18380卷第203至207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1 姜佳萱(提出告訴) 傅茂昌於112年11月22日凌晨0時15分,在Dcard平台,見姜佳萱發文徵收Joji演唱會票券,即以Dcard暱稱「哈囉」帳號,傳送私訊予姜佳萱,說稱渠有償值2,800元之該演唱會票券可出售云云,致姜佳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支付訂金。 112年11月22日凌晨0時46分 1,000元 潘美珠郵局帳戶 刑法第339條第1項 ①證人即告訴人姜佳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147至148頁) ②證人潘美珠、陳富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8380卷第27至33頁、第49至55頁) ③Dcard社群刊登內容擷圖、暱稱「哈嘍」個人介面擷圖、姜佳萱與暱稱「哈嘍」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18380卷第155至158頁) ④潘美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380卷第43頁)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退款、和解情形) 編號 被害人 退款、和解情形 出處 1 黃郁琇 已於112年11月5日退款2,500元 偵8446卷一第313頁 2 李雅婷 已於112年5月10日退款3,500元 偵8446卷一第336頁 3 邱妍姍 已於112年11月9日退款7,600元 訴字卷第219頁 4 陳君瑋 已於112年11月8日、同年月9日陸續退款,陳君瑋自述無金錢損失 偵8446卷一第467頁 5 顏嘉伶 以5,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95至98頁) 6 李宜軒 以8,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131至132頁) 7 李益愷 以4,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本院調解筆錄(見訴字卷第95至98頁) 8 柳津利 以2,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9 謝葦錡 以1萬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0 萬宥辰 以6,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1 盧彥均 以3,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2 蔡易軒 以3,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3 廖竟妏 以8,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4 林君柔 以6,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15 姜佳萱 以1,000元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

2024-11-28

TYDM-113-訴-37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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