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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黃隆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6,4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26,4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31

SLDV-114-司票-2003-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隆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隆華前於民國113年2 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50,000元整,並訂立 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 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07,670元,及自民 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1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6

TCDV-113-司促-32428-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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