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黃𣡊媗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沛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KSDV-113-補-1793-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