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CEV-111-潮簡-96-2024111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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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旺根 訴訟代理人 張銘峰律師 被 告 陳國 訴訟代理人 陳古城 被 告 陳國靜 訴訟代理人 陳銘德 被 告 陳金龍 陳木 陳世鐘 陳周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陳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共有人陳國就屏東縣○○鄉○○段00 0地號土地分割前應有部分「77/40」之記載,應更正為「77/4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