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CEV-112-潮簡-11-20250305-3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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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羅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翼助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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