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CEV-112-潮簡-205-20250206-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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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宸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可芯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以 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案件,免納審判費用,惟應以一 審為限,其上訴仍應繳納訴訟費用,此有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 第150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 審理,經本院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新台幣( 下同)630,590元部分廢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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