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CEV-112-潮簡-434-20241205-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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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43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祖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泳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 3 項、 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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