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CEV-112-潮簡-582-20250320-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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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58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萬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啟明 陳坤木 陳國興 陳秀江 陳春榮 陳春南 陳忠義 洪陳美珍 陳永春 蔡寶停 陳春源 蔡文安 黃蔡梅香 蔡侑妤 陳勇憲 陳春貴 陳國濱 陳昆 陳瑞進 陳再成 陳順益 陳順良 林陳宿 范鈺嬿 洪靖淵 洪靖凱 洪梓楊 洪坤正 洪瓊英 洪水量 陳玉盆 洪詩雯 洪國輝 田洪素嬌 洪淑晴 陳寶財 陳財利 陳彥宇 陳彥伯 洪陳桂英 林陳秀英 洪陳秀美 洪明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潮簡字第582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 8,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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