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CEV-112-潮簡-901-20250317-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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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洪達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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