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CEV-113-潮保險簡-3-20250220-2
字號
潮保險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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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廖智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辰莘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計算式:5萬 元×原告6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