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CEV-113-潮保險簡-5-20250113-1

字號

潮保險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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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素屏 吳政穎 吳保賢 兼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輝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 定本年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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