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CEV-113-潮全-28-20241111-1
字號
潮全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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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蓮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欽 相 對 人 盧獻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致瀕臨無資力狀態,或有移往遠地、逃匿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獻章於民國112年2月4日6時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潮州鎮三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永安路交岔路口欲左轉之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晨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聲請人李蓮逸沿永安路路緣由北往南方向徒步行走至該處,相對人因閃避不及而迎面撞上李蓮逸,李蓮逸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缺損等傷害,所受傷勢造成李蓮逸重度昏迷、意識不清,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人照護之重傷害,致生預估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3,837,344元。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元欽多次與相對人聯繫賠償事宜均無果,相對人亦曾表明無法賠償聲請人提出之金額,負責態度消極。因聲請人難以掌握相對人之清償能力,若未即時施予假扣押任其處分財產,聲請人之債權日後必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執行起見,聲請以現金或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求准予於7,000,000元範圍內,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關於假扣押之「請求」,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03號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所附收據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全卷核閱無誤,固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完足。然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僅空言主張相對人態度消極且無法賠償等情,未就相對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致瀕臨無資力狀態,提出足以供採信之釋明證據以實其說。此外,聲請人亦欠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之虞,是難謂聲請人已盡釋明之義務,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因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是本件聲請尚無所據,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綜上,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聲請,雖已釋明其請求,但並未釋 明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假扣押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