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CEV-113-潮再簡-1-20250109-2
字號
潮再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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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莊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慧嬰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