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補償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CEV-113-潮勞簡-4-20241029-1

字號

潮勞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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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鍾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曼波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57,288元、薪資差額33 ,958元、平常日及休假日加班費11,695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6,1 89元、休假未休工資32,298元,合計共181,428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81,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應暫收第一審 裁判費663元(計算式:1,990元×1/3=663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潮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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