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CEV-113-潮原簡-70-20250106-2
字號
潮原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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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原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黃金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7,6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