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CEV-113-潮原簡-73-20241202-1
字號
潮原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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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原簡字第73號 原 告 廖偉鈞 被 告 邱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3,441元,及自113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163,4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 實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主張前經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 原告與被告應連帶給付訴外人林宏文30萬元,嗣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原告業已給付326,883元予訴外人林宏文,依上開判決,兩造應負連帶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代墊的款項,屢經催討,均為被告所拒,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 原訴字第19號判決書、和解書及匯款明細,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