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CEV-113-潮小-405-20241118-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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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405號 原 告 伍錦秀即南門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夏巧玲 被 告 葉素眞 盧瑞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9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盧瑞偟委託原告照護被告葉素真,迄今尚積欠其如 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