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CEV-113-潮小-423-20241115-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423號 原 告 呂曼寧 被 告 劉守來 劉侯金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甲○○雖預見提供個人身分證件及金融帳戶 帳號等資料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某時,將其個人身分證件正反面、健保卡正面予以拍照,並手持個人身分證件正面及其手寫「僅限Maicoin註冊使用」之紙張並加註日期之照片,將上開照片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不詳方式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帳號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資訊。俟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申辦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Maicoin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並佯稱:可協助投資,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30日21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祥吉門市,以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繳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系爭Maicoin帳戶內,並購買等值虛擬貨幣後,該虛擬貨幣旋遭詐欺集團成員移轉至其他虛擬錢包內,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向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受有10,000元損害(下稱系爭犯行)。 ㈡而甲○○所為系爭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76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甲○○觸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原告得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賠償損害。嗣甲○○於112年11月29日死亡,被告為甲○○之父母,為甲○○之法定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自應於繼承甲○○之遺產範圍內,就上揭損害賠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綜上,原告爰依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甲○○應該也是被害人,原告如果要求償,應該向 詐騙集團求償。伊年紀大了,沒有工作,沒有能力賠償原告或和解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㈡本件原告主張甲○○有為系爭犯行,且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刑在案,嗣甲○○於上揭時間死亡,被告為甲○○之父母即其法定繼承人等情,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卷宗、甲○○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1號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未表示爭執,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採信。至於被告雖辯稱甲○○應該也是被害人等語,惟甲○○所為系爭犯行,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高雄地院以系爭刑事案件判決認定觸犯上揭罪名等情,業經法院於系爭刑事案件判決理由認定甚詳,被告就其上揭辯解,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參酌,況甲○○生前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衡情應可預見其提供個人及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且使詐欺犯罪難以追查,助長他人犯罪,是被告上開辯解,尚無足採。而甲○○所為系爭犯行,業已觸犯上揭罪名,並經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刑在案,致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10,000元,則參諸上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甲○○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為甲○○之法定繼承人,自應於繼承甲○○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000元,及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等規定,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