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CEV-113-潮小-441-20241028-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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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44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被 告 陳進忠即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43元,及其中18,483元,自 99年6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與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到庭,對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但希望可以減少利息云云, 惟原告係依據契約而為的請求,並未違反法律的規定,其請求自 屬有據,本院礙難予以酌減,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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