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CEV-113-潮小-441-20241210-2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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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44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進忠即陳政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潮小字第44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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