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CEV-113-潮小-441-20250107-3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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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44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進忠即陳政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 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第 95 條、第 78 條、第 85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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