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CEV-113-潮小-500-20241230-2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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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柏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瑞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小額程序所準用,為同法436條之32第2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 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計算至同年12月19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2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