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土地償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CEV-113-潮小-505-20241017-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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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05號 原 告 余猛 訴訟代理人 張達敏 被 告 簡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土地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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