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CEV-113-潮小-508-20241213-2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靜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