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CEV-113-潮小-509-20241024-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09號 原 告 張茂駿 訴訟代理人 劉素梅 被 告 高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之3建 物(下稱系爭房屋),陳報為其住居所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系爭房屋住宅租賃契約書在卷可佐,惟系爭房屋之租賃期間係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尚難逕認被告至今仍居於前揭址,又被告自起訴前即72年8月22日起,戶籍均為新北市三峽區之地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生活重心應在新北市,堪認為其住所。從而,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將本件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