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CEV-113-潮小-532-20250102-2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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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