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CEV-113-潮小-536-20250120-2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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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錫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