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CEV-113-潮小-545-20241219-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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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被 告 吳吉雄(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吳吉雄於民國113年12月9 日死亡,其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3年12月10日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虞,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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