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CEV-113-潮小-551-20241107-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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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尤萬枝(113年10月18日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查原告起訴之被告尤萬 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原告113年11月5日起訴前之113年10月18日死亡,有尤萬枝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