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CEV-113-潮小-553-20241112-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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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53號 原 告 潘俊舟 被 告 邱育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