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CEV-113-潮小-653-20250214-1

字號

潮小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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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郁雯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張麗慧即溫馨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麗慧 訴訟代理人 劉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目前工作地點及現住地在桃園,工 作較為繁忙且距離原開庭地點較遠,故聲請將本件移轉至桃園地方法院,改由桃園地方法院開庭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又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倘被告僅於書狀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尚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戶籍設於本院轄區,原告向本院起訴,於法尚無 不合,被告雖以前詞聲請移轉管轄,惟仍同意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開庭進行本案之言詞辯論,並當庭以言詞陳述之方式對原告之請求為實體上陳述、答辯,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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