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CEV-113-潮建小更一-1-20250108-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建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葉玉珠即金瑩廚具行
訴訟代理人 蔡純仁
被 告 鮑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