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CEV-113-潮救-11-20241011-1
字號
潮救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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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明照 代 理 人 蔡涵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明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3年 度潮補字第1262號,下稱系爭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部分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部分扶助審查表、屏東縣琉球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可信聲請人就系爭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