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CEV-113-潮救-12-20241121-1
字號
潮救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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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高啓帆 相 對 人 王興土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113年度潮補字第1431號),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潮補字第14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