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CEV-113-潮簡-158-20250107-3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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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素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浚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158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6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