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CEV-113-潮簡-228-20241203-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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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228號 原 告 柯蔡秀月 訴訟代理人 柯清圳 周志一 被 告 洪林素貴 訴訟代理人 洪坤利 被 告 林洪金貴 周宗憲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一、「…;編號乙部分面積56.62平 方公尺由被告按應有部分保持共有。」,應更正為「…;編號乙 部分面積56.62平方公尺由被告按應有面積比例(洪林素貴持分2 097/5662、林洪金貴持分1363/5662、周宗憲持分2202/5662)保 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