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CEV-113-潮簡-348-20241113-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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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林軒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德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9,47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