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CEV-113-潮簡-362-20241108-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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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綺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濱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黃○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24元,上訴 人黃○濱之上訴利益金額為247,355元,二人合計609,87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至於上訴人黃○濱上訴聲明擴張請求金額為331 ,171元,尚未經第二審法院准許為訴之追加之請求醫藥費100元 、機車毀損損失7,148元部分,自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為訴 之追加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繳納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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